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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期借款未偿还构成预期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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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3-28 17:33:23 作者:钱军 吕群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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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向他人借款后,约定分两期偿还借款,但首期借款到期后其未偿还分文,且外出逃避债务,债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3月28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审结。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吉某全部借款64500元。
借期临近无法联系借款人
2007年11月29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吉某出具借条二份,内容分别为“今借到吉某现金陆万元整,其中叁万元于2007年12月4日前归还,其余叁万元于2008年4月5日前归还,如逾期不还,将本厂绣花机作为抵押。借款人:徐某2007.11.29”,“今借到吉某现金肆仟伍佰元整,归还日期2007年12月4日。借款人:徐某2007.11.29”。徐某两次共从吉某处借款64500元。
首期还款日期临近后,吉某和其朋友周某多次前往徐某处催要借款,但均未见到徐某本人,打手机也不通。询问徐某父母,他们都讲徐某不在家。询问徐某妻子,徐妻承认欠这笔钱,但现在确实没有钱还。吉某感到了事态的严重性。
紧急状告诉求全额借款
2007年12月4日和6日,吉某又两次前往徐某处追款,不但未见到徐某本人,而且其妻亦不见人影,只见到徐某父母及小孩。吉某侧面打听后,有人告知其徐某已累欠外债150余万元。其间,吉某又获悉,另有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徐某,追讨债权标的额达20余万元。
吉某向有关法律人士咨询后,于2007年12月6日紧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除要求徐某立即归还到期借款34500元外,还要求其一并偿还未到期的30000元。起诉的同时,吉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当日,法院根据原告吉某申请,依法裁定,对徐某所有的价值66000元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被告未出席庭审
庭审前,吉某的代理人一行二人前往被告徐某家中,再次向其母亲调查了徐某的去向。徐母反映:他(徐某)也不知道死到哪里去了,反正他走的时候写了一份遗书放在家里,他说要出去赚钱,一直不晓得到哪里去了。他叔叔找他谈心那一天回来后,他就带两件衣服走的。
当吉某的代理人问其对徐某所欠债务有否打算时,徐母回答:反正他出去赚钱,找我们老头老太是没有钱还的,亲戚朋友的钱都借转过来了。现在我们就靠老头在外打工弄点钱,他们二人都跑掉了,留下个小孩。其后,徐母还将儿子的“遗书”出示给吉某代理人。取证对这次谈话进行了录音。
开庭当日,被告席空空荡荡。举证过程中,原告方播放了徐母的谈话录音。徐母在谈话中提到,原告吉某放的是高利贷,两张借条所载借款包含高额利息。法官对此询问时,原告吉某予以否认。法官进一步询问为何一天打两个借条时,原告吉某回答:被告徐某借钱是用以还银行贷款的,一开始借的60000元不够还银行的贷款,后来再来向我借,我又借了4500元给他。
尽管原告吉某的回答不太符合常理,有点难以“自圆其说”,但由于被告徐某未到庭质证、反驳,又无其他证据推翻,存疑部分难以揭开。
法院认定预期违约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与原告吉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吉某对本案主张的事实成立。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分两期偿还,被告徐某应当按约归还。被告徐某逾期未按约支付首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对第二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吉某据此主张被告归还全部借款,该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下落不明”的被告徐某却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诉状。
南通中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却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南通中院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终审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预期违约的具体适用问题。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源于英国合同判例的一个法律概念,包含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明示毁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与明示毁约相比,法律上设定默示毁约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未来违约行为的实际发生,这对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维护合同的尊严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预期违约的两种情形都属于期限到来前毁约,与实际违约相比有明显区别,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1、前者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后者则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与实际违约造成的后果相比,预期违约一般造成债权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在现代社会得到广泛认同。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一种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债权人仅享有一种期待权利,这种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预期违约侵犯了这种期待权,理应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
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均认为,在发生预期违约的情形下,违约方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受害人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预期违约后,债权人可能不顾对方的毁约表示,而等待对方继续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不履行的,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2、受害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约定的违约金。3、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4、受害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5、受害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徐某在借款约定分两期偿还的情况下,未按约及时支付首期应还借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其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按约履行第二期应还借款,故而其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特征,原告吉某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责令被告徐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有据可依,法院的判决是妥当的。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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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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