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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收现金 银行储蓄员开出存折和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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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3-28 17:43:07 作者:张慧帆 周文芬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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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员姜某在未收取高某现金的情况下,却给其开具了7000元活期存折一份、借记卡一张,事后高某翻脸不认账。无奈双方诉诸文登法院,面对双方争执,储蓄所的监控录像将当天的情况记录得一清二楚,近日,文登法院判决“贪心”的高某返还7000元存款。
2002年5月3日,家住文登的高某,到某银行文登市支行某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储蓄员姜某接待了高某,为其开具了7000元活期存折一份、借记卡一张。待中午清点账目时,姜某发现当日上午的账目与现金数不一致,仔细清点发现少了整整7000元,姜某心中大惊,仔细回忆一下自己经办的业务时,他想起自己给高某办理过7000元的存款业务。“会不会是高某的那笔钱没有收,就办了存折和银行卡了呢?”确认以后,姜某立即找到高某要求返还。高某却认为,当时已经把钱给了姜某,否则也不会办理出存折和银行卡。姜某无奈只得自己先垫付7000元给银行添库。
几经争执以后也没有结果,姜某于2007年12月11日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高某返还不当得利7000元。
在法庭上,高某对于当日存款的情况,仍是坚持把7000元现金交给了姜某。这时候,银行方面出具了2002年5月3日当天的监控录像。这盘录像经过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无剪辑和处理的痕迹。根据录像上的显示,当日,高某在办理存款业务的时候,拿到了姜某为其办理的存折和银行卡,但是未见其交付7000元现金的行为,拿到存折和银行卡以后,高某在大厅内短暂停留以后即离开现场。根据5月3日该储蓄所办理的所有业务客户当中,没有一人的名字与高某的相同。
根据双方的情况,文登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姜某7000元、鉴定费等5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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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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