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鸡户未经正当渠道,擅自私拉乱接临时输电线路,导致自身触电身亡,法院却判决供电公司承担责任,一时让人感到难以理解。4月9日,随着被执行人某供电公司向三名申请执行人自觉履行赔偿款53349.45元,这起争议较大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
合同约定责任分界点
陆宝春系一名农村养鸡户。陆宝春在其后邻的屋后建有大片鸡舍用于饲养蛋鸡。某供电公司在陆宝春门前架设了一条东西向的输电线路,向陆宝春住宅及东西一线农户提供生活用电,电压为220伏;在陆宝春鸡舍门前也设有一条东西向的输电线路,供给包括陆宝春鸡舍在内的生活生产用电,电压为380伏。
2004年6月30日,供电公司与陆宝春签订供用电合同两份(陆宝春住宅供电合同及鸡舍供电合同各1份)。根据前一合同第五条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电源线陆宝春住宅楼墙上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于供电人;电表箱由供电人加封,电表属供电人。分界点电源侧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在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划分。
两份合同均约定,用电人必须安装合格的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即触电保安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若因不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人承担,供电人也不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负荷侧的安全责任。
私拉乱接临时线路
2007年7月7日,供电公司发出停电公告,于2007年7月14日7时至7月18日18时对陆宝春鸡舍前的输电线路等线路进行停电整修(具体工作为将原先8米高的电杆更换为10米高的电杆)。2007年7月17日,供电公司将陆宝春鸡舍前的输电线路停电施工。
因陆宝春家饲养了大批蛋鸡,高温季节需要用扬谷扇及喷淋设备进行降温。事故当日,陆宝春曾要求供电公司电工陆某(负责该片)为其临时接电,陆某没有答应陆宝春的要求,但当陆某提出自己回去接电时,陆某没有劝阻。
事故发生后,陆某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陆宝春所在地的农户电安全由我负责,我分工当地时,陆宝春的养鸡场已经办了一两年了。决定到当地整修线路后,提前一个星期发的停电通知。原先通知是十四日停电,因为那几天下大雨不好施工,才拖到十七日停电。谁也不知道十七日停电,七月十七日这天早上停电后,陆宝春到施工现场找我的。他讲:‘我家养了五、六千只鸡怎么办?’我对他讲:‘你自己想办法。’……7月17日上午,陆宝春请过我,叫我帮他接电,但我没有去。陆宝春讲:‘你不帮我接,我回去自己接。’我还对他讲:‘你自己接,安全你自己负责。’陆宝春接电,我没有到场……”
随后,陆宝春未通过正当渠道,即私自决定从其住宅楼至鸡舍之间(南北向)架设临时输电线路。该线路从住宅楼内电表下总控制开关处接通电源,由鸡舍内电源总控制板上220伏照明线路控制闸刀的下缘(电源输出端)接通输入电源,绕过了漏电保护装置(触电保安器)。
事故当日,陆某等多名电工在事故地段施工近一天,陆宝春架设的临时线路穿越了陆某等人的施工线路。陆某庭审作证时承认,那天有电工六个人,上午在陆宝春鸡舍东西两边活动,但没有坐在陆宝春鸡舍门口。提供陆宝春临时电源的线路在当日下午连续跳闸,并在跳闸后很快重新送电。按照规程,跳闸后应当经过检查再重新送电,并且应当有记录。事发后,对跳闸后迅速恢复供电问题,双方当事人解释不一。
“顶梁柱”触电身亡
当天中午,陆宝春和妻子王某到一亲戚家吃饭。中午一点钟左右,陆宝春吃完饭先回了家,当时约好傍晚再来吃晚饭。到了下午五、六点钟的时候,王某向家里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没有人接听。王某就吃了晚饭回家。事后王某陈述:“到家时,天黑了。大概七点多钟,当时家里没有灯光,我拉电灯开关,灯没有亮。我家鸡舍在北边,离我家房子有几十米远,中间隔了(后邻)陆俊德家的楼房。在家里没有发现陆宝春,我就去借矿灯。借了矿灯往回走时,在路上遇到负责本片的电工陆某。……他就和我一起去了鸡舍,一进门,陆某说:‘你看看家里有没有电?’我就拉电灯开关,白炽灯只有一丝红光。陆某就将搭在闸刀上的线剪断了。之后,他就和我到处找。……当找到北边东侧南北向的房子时,陆某站在门外,我提着灯进去,发现在房子中间过道北边一点,陆宝春伏在鸡笼上,身子已经硬了。……”随着王某呼天抢地的啼哭,很快引来许多围观群众。不少人对陆宝春的突然去世十分同情,跟着流了不少眼泪。
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员到场处理,拍摄了若干陆宝春尸体照片。根据照片显示,死者陆宝春胸部、腹部及上肢有横向大面积电灼伤,且大面积表皮剥脱。当地卫生所及派出所联合出具了死亡证明,证明陆宝春系触电身亡。
案发后进一步查明,陆宝春法定继承人有妻子王某及两个女儿。陆宝春住宅楼电表下未安装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以前安装过,但坏了后被拆除,未及时更换新的漏电保护装置)。陆宝春鸡舍安装有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但此次临时线路绕过了该漏电保护装置。根据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安装闸刀的控制板上看不到先前漏电保护器留下的印痕,陆宝春住宅楼内漏电保护器缺失有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已经为陆家的住宅楼重新安装了漏电保护器。
事故原因各执一词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
三原告诉称,2007年7月17日,被告供电公司突然停电对我家鸡舍门前的输电线路进行改造施工。因我家饲养了7000只蛋鸡,停电无法对鸡进行降温。经请示供电公司管片电工陆某同意并在其指挥下,临时架设了电线,从我家住宅接通电源供给鸡舍。当天下午,我们的亲属陆宝春在鸡舍喂鸡时触电死亡。陆宝春触电死亡的这一时段,供电公司安装的触电保安器曾经跳闸,但供电公司没有进行安全检修即强行送电。另外,事故发生当日,供电公司派出多名电工在事故地段检修、施工,对我们家鸡舍临时架设输电线路的事实是明知的,但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综上所述,供电公司对陆宝春的死亡存在过错,现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我们有关陆宝春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蛋鸡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5032.02元。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陆宝春死亡原因未经有权部门检验,目前原告方提供的陆宝春死亡原因的证据是当地医院及派出所联合签署的死亡证明,这一证据认定陆宝春死亡系触电所致的依据不足。事故发生当日,陆宝春鸡舍门前输电线路停电经过事先公示。陆宝春临时架设输电线路,未经我公司同意,我公司亦不知情,我公司更未派人为其接通临时输电线路的电源。陆宝春住宅楼内没有按照我公司的要求安装有效的漏电保护器。陆宝春从未安装有效漏电保护器的电源下引入电源,且绕过了鸡舍内的安全有效的漏电保护器,是发生本起事故的原因,我公司不存在过错。根据我公司与陆宝春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陆宝春漏电保护器撤装及私拉乱接点均在陆宝春产权范围内,应当由陆宝春承担安全责任,与我公司无关。据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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