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该欠条是否可依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

http://www.dffy.com 2008-4-11 7:28:46 作者:孙亚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三、另外,关于被告出具的欠条:“今欠到徐溜镇茶棚村丁长龙现金11700元,该欠款为水稻受灾补偿,还款日期为2006年11月30日”,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中所述“补偿”是在自愿情形下所作出的,不能认为是赔偿的意思表达。然而,仅从字面意思理解此处的“补偿”,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究其本意,被告在得知自己经营稻种发生减产的灾害时,其真实的意思是自己应负有责任的,因此,此处的“补偿”应理解为对造成受灾后果的赔偿,而不应当是无过错情形下给予的适当的补偿。

  总之,本案中被告方元林出具欠条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不构成重大误解,该欠条依法不可撤销,被告方元林依法应负有返还欠款的义务。

  一审合议庭成员:马力龙

  朱振华

  王晓峰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孙亚峰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重大误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果树被烤赔偿协议重大误解被撤销 (2008-3-27 13:14:45)
· 听广播方知肉价涨 卖猪老汉反悔迟 (2008-3-7 18:42:24)
· 五万还是五十万 “○”之差惹争端 (2006-5-24 20:12:46)
· 是“二”还是“六”?合同笔误能否改? (2002)响民二初字第227号判决书 (2003-11-15 20:28:47)


上一篇:二人分别投毒致人死亡 复合行为导致犯罪后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2008-4-10 7:46:17)
下一篇:为见妻子而绑架养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008-4-14 16:25:0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