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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地面积水 顾客滑倒获赔四万

http://www.dffy.com 2008-4-21 20:34:29 作者:方华 佘君红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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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22日,沈香兰参加公司同事宝宝的百日宴,由于当天阴雨绵绵,食客纷至沓来造成三楼餐厅部分地面积水湿滑。就餐完毕后,沈香兰走至三楼餐厅电梯口,不料脚底打滑,重心不稳,仰面摔倒。酒店立即派员将沈香兰送至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2007年10月29日,沈香兰又至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7年11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腕管综合症。沈香兰因伤病久治未愈还辗转至无锡市中医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就诊。沈香兰为医治飞来横祸造成的伤痛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9651.79元。沈香兰曾就此事于2007年9月向无锡市南长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后因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相去甚远而调解未成。2008年1月,沉香兰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讼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要求酒店个体业主李强赔偿因滑倒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李强辩称,沈香兰因酒店地面湿滑导致受伤的情况不是事实,当时酒店并没有积水,且在酒店各个地方都设有警示标志。沈香兰第二次治疗及伤残程度与李强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沈香兰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经沈香兰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沈香兰的伤残情况及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进行评定。2008年3月,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沈香兰外伤致右桡骨远端骨折等,后并发右腕管综合症,其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9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30天为宜。沈香兰庭审中出具了一份证明其固定收入为人民币1300元的证据。

  法院为促进案结事了,避免当事人双方讼累,实现赔偿的一步到位,有的放矢地组织调解,引导当事人钝化矛盾,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强于2008年4月22日前赔偿沈香兰医疗费人民币9651.79元、住院伙食补贴费人民币324元、营养费人民币540元、误工费人民币3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2756元、交通费人民币150元,合计人民币48371.79元,扣除李强先行垫付地2000元,李强实际赔偿沈香兰人民币46371.79元。

  一滩积水店家埋单4万余元,着实令其大呼冤枉,痛心不已。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酒店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保障酒店客人的人身安全是其法定义务,因酒店对餐厅地面上的积水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及时采取清理措施,亦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设置警示标志的证据,致使食客滑倒摔伤,酒店对此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责无旁贷的。(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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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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