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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红柿被农药打死后谁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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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4-21 20:43:37 作者:甲乙 民亦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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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泗洪县青阳镇农民石河山使用农药防治西红柿病害造成萎缩绝收,应该由出售农药的店主赔偿一切损失。
2007年2月份,石河山在同镇居民黄军经营的农药门市购买黄军自称其由自己配方的可用于治疗西红柿病害的“井素灵”农药,在将该农药喷洒到西红柿的植株上后,植株出现明显的萎缩等危害症状。对此,石河山申请泗洪县农业执法大队鉴定。泗洪县农业执法大队作出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石河山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使用的农药及其配方不当造成的药害。又经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为石河山西红柿的损失为4896元。石河山向黄军索赔未果,便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军赔偿西红柿全部损失。
泗洪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石河山向黄军购买农药,石河山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其种植的西红柿遭受损失,经泗洪县农业执法大队作出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石河山的西红柿出现危害症状系由于农户使用的农药及其配方不当所造成的药害。故黄军对石河山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石河山的西红柿损失经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4896元,双方对该鉴定均无异议,予以采信。泗洪法院一审判决:黄军赔偿石河山损失4896元。
一审宣判后,黄军以石河山使用的农药不是自己所售为由,上诉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不予赔偿。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被上诉人石河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原审提供了证人朱某某、石某某的证言以及泗洪县农业执法大队作出的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等证据。泗洪县农业执法大队作出的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明确记录,当时反映情况的金某某、石河山、周某等人分别是三个村的,提供的用于鉴定的农药中有一种小瓶装农药没有标签标识。上诉人黄军在二审庭审中,也陈述其忙的时候,有不开发票的情况。被上诉人称所购买的井素灵没有标签,与上诉人二审期间认可自己所出售的井素灵没有标签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农药的事实。上诉人虽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法官点评:农药是一项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反复实验并批准生产的科技产品,不是私人可以随便配方就可销售的。本案黄军擅自配制农药销售,造成农户西红柿损失,当然要负赔偿责任。作为广大农户,通过本案也有两点教训应该吸取。一是购买农药一定要是正规厂家的产品,并严格按照生产厂家要求进行使用。不要贪图便宜、听信一些小商小贩的土方秘诀;二是购买农药时一定要向出售方索取发票,实在没有发票,起码要有收款收据,便于一旦有质量问题时能有证据维护自己权益。本案原告石河山购农药时既没有发票又没有收据,如果不是有现场证人证言,恐怕很难打赢这场索赔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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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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