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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典型案例评点

http://www.dffy.com 2008-5-11 19:18:28 作者:蒋士浩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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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鉴定:本病例左腕部碾挫伤(左腕大部分离断,仅有1/4范围软组织相连),诊断明确。医院先后二次手术,采用清创、固定、缝合等手术方法正确。术后采用抗感染、抗凝、解痉等治疗,符合医疗常规。目前病人左手残疾和功能障碍,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诊疗过程符合常规规范要求,虽经医方努力,病人术后仍然出现左手掌尺侧半和中、环、小指干性坏疽。病人不能接受此现实,认为此伤完全可以治愈,而且有成功的病例,造成左手部分坏死的主要原因是医方诊疗不当,属于医疗事故。本案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有些病人常常因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而认为或怀疑医方存在医疗事故,而当鉴定结论不利于自己时,常常又认为或怀疑鉴定专家有意袒护医院。其实治疗结果是否满意并不是衡量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对什么情况下属于医疗事故有明确的界定。医疗事故鉴定时,专家通过调阅原始病历资料和医患双方的申诉材料、现场医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后重点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看有没有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据此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医患之间尽量能够互相理解,共同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这样不仅有利于广大患者,同时也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5]输错血 制度停在纸上

  案情:某女,56岁。因“头痛半年,视物不清三个月”入住某市医院神经外科。诊断: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因“护理失误”,病人被误输入B型血20~30ml(病人血型为O型),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停止,即行对症治疗,急请血液科等相关科室抢救治疗。病人全身出现皮疹,10天后病人“神志转清”,主诉“双目失明,全身皮肤瘙痒”,多次请院内有关科室会诊,3个月后出院。

  最终鉴定:医方对病人患有“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正确,符合诊疗常规。但在术后的治疗过程中,医方输入错误血型的血液,引起病人溶血反应,属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点评:输血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血型检查是防止发生事故的一项最重要及最基本的制度。护士在工作中必须严格进行“三查七对”,以保证病人的安全。而更为严重的是,输错血型的血液是由家属首先发现,再与医方交涉,才停止继续输血,反映了该院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卫生部规定的医院核心制度中,对输血的查对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其中需要医护人员核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的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及血量是否相符;严格核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输血前须经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输血过程中如发生过敏,应立即停止输血。所幸的是,该病人仅输入异型血20~30ml,并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叫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6]让产妇爬楼梯 医方负主责

  案情:某女,37岁,因“停经39+2周,下腹疼痛伴阴道流水5小时”,于午夜2时40分入院。入院诊断:G5P2孕39+2周,临产,LOA;胎盘早剥。入院后,于3时10分因电梯停运,步行上下楼做B超检查。3时40分胎心80~90次/分,考虑为脐带脱垂,行脐带还纳术。4时50分在局麻下行剖宫产术,5时娩出一女婴,1分钟Apgar评分为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鉴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已知孕妇胎膜已破的情况下进行B超检查,由于电梯停电而让孕妇自己上下楼梯,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对脐带脱垂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脐带脱垂后,又延误了剖宫产的时机,对新生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点评:本例产妇为经产妇,已足月临产,胎膜已破,阴道流血性羊水,肛查胎头“-2”,根据以上情况,该产妇为高危产妇。阴道流血性羊水考虑有胎盘早剥可能,做B超检查有指征,但不能由孕妇自己上下楼,应用担架。医方的处置方式是造成脐带脱垂的重要因素之一,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3时10分做B超检查,3时40分发现胎心为80~90次/分,4时为65~70次/分,发现脐带脱垂后,本应即时行剖宫产术,抢救胎儿,况且还并发有胎盘早剥,行脐带还纳术是个错误的选择,延误了剖宫产的时间,加剧了胎儿宫内缺氧,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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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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