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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 保险公司能否拒绝埋单

http://www.dffy.com 2008-5-15 7:35:20 作者:钱军 邢毅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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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这实质上涉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前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并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同时保险公司未退还车辆转让后至批改前的保费,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应视为其追认事故期间合同的效力。因而,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黄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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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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