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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和借条如何定性

http://www.dffy.com 2008-5-15 16:02:18 作者:王金海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案情简介】吉某伙同周某和卢某合伙向孙某购买K粉吸食,由周某出资800元,购回后发现是假货,三人商议找孙某讨个说法,由卢某与孙某联系,谎称还要购买K粉,见面后,周某、卢某等人围住 孙某的汽车,责问孙某怎么解决此事,并将孙某押在汽车内,吉某拿出两把菜刀,一把交给卢某让其看着办,旁边有人喊:“砍他”,孙某没有办法,最后答应给付人民币10000元,并通知其女友到银行取5000元当即交给吉某等人,另外5000元写的是欠条。关于吉某等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前面5000元现金定抢劫罪,后面5000元欠条定敲诈勒索罪,应该两罪数罪并罚;理由是前面5000元现金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获取财物,定抢劫罪;后面的欠条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逼迫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要件,不符合当场取财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全部定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吉某主要采用威胁和胁迫的方式但并没有完全排除暴力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菜刀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全部定抢劫罪;前面5000元定抢劫罪无争议,后面5000元欠条,在与被害人孙某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逼其出具借条、凭借条索款等一系列的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由此可见,吉某等人上述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完全一致。

  【评析】:笔者同意见第三种意见,即应认定为抢劫罪。

  理由如下:抢劫罪在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可能都当场使用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立即交付财物。

  但二者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只能是当场;而敲诈勒索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有时是当场,更多的是在罪犯指定或同意的时间。第二,从威胁的方式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亲自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通过犯罪分子亲自口头提出。第三,敲诈勒索罪有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够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财产数额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至于抢得财物的多少在所不问。第四,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相要挟,而且敲诈勒索罪一般是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暴力。第五,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不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发出威胁、要挟后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而抢劫罪则是当场取得财物。第六,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来看,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交出财物,就要对其实施暴力,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没有当场实施暴力的意思,主要是意图通过暴力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从而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就要立即对其实施暴力。

  笔者认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区分以暴力手段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劫取财物。如果不考虑暴力的威胁程度而主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成立抢劫罪,则可能导致抢劫罪的扩大化,有时也可能模糊抢劫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但是,也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标准定得过于苛刻,认为只有被害人处于完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才是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至于凭暴力逼取的借条索款是抢劫行为的自然延续,在抢劫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通常以是否劫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能把抢劫罪的胁迫行为,机械地理解为发出赤裸裸的如不答应财物要求就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的威胁。就本案而言,就5000元借条而言,不能因为借条的取得违法,借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而将凭借条索款的行为作为敲诈处理。本案中,吉某等人以菜刀相威胁,并将孙某押在汽车内,此时的孙某已经不能反抗,符合上述的论点,因此吉某等人应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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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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