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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井口摔下致残 雇主赔偿四十万

http://www.dffy.com 2008-6-19 18:51:21 作者:许骁妍 钱荣根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在工地上打工的杨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意外从4楼电梯井中摔下,导致伤残。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理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

  某建设公司承建锡城某小区工程,该建设公司将小区房屋内外墙涂抹工程交由某装饰工程公司分包,装饰工程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由严某个人承包。严某雇佣了杨某实施内外墙的涂抹工程。2007年1月30日,杨某在小区工地3号房4楼涂抹墙面时,与另一雇工宋某发生矛盾,宋某将杨某推向电梯门,当时电梯未安装,杨某意外撞开电梯门,从电梯井中摔下,导致下半身伤残,嗣后,杨某在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雇主严某共计垫付医疗费5万多元。虽然杨某接受了治疗,但下半身已基本瘫痪。同年12月,杨某诉讼法院,要求建设公司、严某、宋某、电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中,杨某撤回对宋某、电梯公司的起诉,法院追加装饰工程公司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另查明,承包者严某无相应资质。2007年7月,经司法鉴定,杨某构成一级伤残。

  法庭在审理时,原告杨某提出各类赔偿费用及精神抚慰金需70多万元。被告建设公司、严某辩称,杨某与宋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杨某人身损害,损害的发生与其均没有必然的关系,两方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装饰工程公司认为,杨某的损害是其与另一雇工打架引起的,装饰工程公司只负对雇工教育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由法院依法确定。

  本案在审理中,当事人协商确定一次性赔偿总额为40余万元,建设公司表示同意承担20万元的垫付责任,对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三方意见不一,导致调解未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与杨某构成雇佣关系,杨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严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杨某人身损害的,杨某可以选择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装饰工程公司将工程交给雇主严某承包,其应当知道严某没有相应的资质,应当与严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装饰工程公司,因建设公司并未与严某直接发生关系,装饰工程公司又有相应的资质,故杨某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建设公司表示同意承担20万元的垫付责任,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当事人协商确定一次性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南长法院判决严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共计40余万元,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实际支付35万元,装饰工程公司承担支付的连带责任,建设公司承担其中20万元的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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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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