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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车未投保交强险能否获得理赔

http://www.dffy.com 2008-6-21 10:48:55 作者:蔡荣花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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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运输股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向被告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承保并签发保单。被告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原告向被告理赔5280元,被告辩称原告未投保交强险,应先行扣除交强险中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仅同意支付修理费3580元。

  争议:军车是否免除机动车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赔偿责任。

  裁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5280元赔偿金。

  评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投保车辆为在编军车,是否要求投保交强险,在法律尚未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的,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以后,对应于交强险的施行,各保险公司在相应的商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中,增加了先行扣除交强险项目赔偿责任限额后,再行在商业性保险中根据保险条款赔偿的约定。在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性三责险的情形下,该约定符合责任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但是本案存在特别情形,因为本案涉及的机动车辆系特殊车辆,为部队在编车辆,而根据道路交通法和交强险规定,对该种车辆的投保交强险的事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另行规定,因此现行交强险条例不适合用于该类车辆。

  二、部队对军队在编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并未出台相关规定,所以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军队在编车辆并无强制投保交强险的规定。

  三、从本案案情来看,被告在原告投保时明知其系军队在编车辆,但对条款中相关免责条款亦未按保险法第18条予以明确说明。因此,对免责事项特别是该种对应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适用商业性三责险的条款中先行在交强险限额中赔付的约定,原告并不了解,也不属于应当了解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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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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