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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清运垃圾撞死人 村委存在选任过失担次责

http://www.dffy.com 2008-7-4 20:49:22 作者:龚甬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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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除肇事驾驶员赔偿死者家属14万余元外,委托驾驶员清运垃圾的某村委因为存在选任过失,被法院判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告上法庭,以村委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庭上,王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接受村委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清运垃圾,村委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某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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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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