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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与电动车相撞 货车再撞致人死亡

http://www.dffy.com 2008-7-12 15:02:48 作者:曹士平 刘世红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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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图一时便利,骑自行车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借道机动车道左转弯,二车发生碰撞,骑电动自行车的刚倒地,又被急速行驶的货车撞上致死。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骑自行车的赔偿14万元、开货车的赔偿18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3日,被告老袁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姜堰市华港镇港口大桥东侧、交叉路口西侧左转弯向北过程中,与由南向北左转弯向西的由老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老邢倒地。事发后,适逢被告小刘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经过现场,与倒在地上的老邢再次发生事故,致老邢受伤。1月5日,姜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邢无责任。3月27日,姜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相关事实无法查证。

  老邢受伤后,于当日至泰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症、右手毁损伤等。1月20日,受害人老邢被转至姜堰市港口医院住院治疗。1月27日,受害人再次入住泰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至3月11日死亡。受害人先后共住院治疗68天。经姜堰市公安局鉴定,受害人系交通事故致颈脊髓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月18日,受害人老邢的亲属向姜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袁、小刘等人赔偿损失60万元。庭审中,几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各方在事故中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老袁与受害人老邢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并左转弯,均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小刘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对前方行人车辆未尽注意义务,与跌倒在地的老邢再次发生事故,并最终导致老邢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受害人老邢与被告老袁的违章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老袁与受害人老邢驾驶的均为非机动车,二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相当,因此被告老袁与受害人老邢应负同等责任;被告小刘的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小刘、老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但二人的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即受害人老邢的死亡,该损害后果无法分清是由谁的行为所造成,故应认定被告小刘、老袁对老邢已构成共同侵权,对老邢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小刘与老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令被告小刘赔偿原告18.6万元,被告老袁赔偿13.96万元;被告老袁与被告小刘互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赔偿5.8万元除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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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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