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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材房”与民俗习惯

http://www.dffy.com 2008-7-15 9:21:55 作者:刁永祥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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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了新房子是好事,本应当高兴,但郑波面对新房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房子建好后,反成了自己的一块心病,费尽了心思不说,还打起了官司。

  建房建成“棺材房”

  眼看着儿女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但家里的房子还是三间二十多年前建的小砖房,托人为儿子说了几次媒,对象也看了几个,但女方一到他家看了房子都扭头而去。建新房成了郑波一家的头等大事。2006年初,他们一家就开始筹备建房的事,相继买了砖瓦、水泥、沙子等建房材料。2006年5月底,建房材料基本准备完毕,就差找建房的人了。建房是大事,一定要找手艺好的人。张志伟既是郑波的同村人,算起来与郑波还有一定的亲戚关系,他的手艺在周边几个村也算小有名气,承建过不少房子,质量也都还说得过去,考虑再三,郑波决定把房子交给张志伟承建。

  2006年8月8日,郑波与张志伟经口头协商,由张志伟以包清工的方式为郑波建房,房屋为三间,东西两端房间宽均为3.5米,中间客厅宽为4.5米,进深均为9米,即房屋总长11.5米,宽9米,并要求房屋的施工质量与周边同类型的农房基本一致,工钱为6800元,20天内完工。第二天,张志伟便组织工人拆除了原有的三间旧房,第三天开始施工。2006年8月26日竣工后双方进行验收,当时并未见房屋明显异常,郑波也把建房费用付给了张志伟。此后郑波一家把房子收拾了一下,开始入住。

  2006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郑波准备找张志伟再在房子的南部建两间偏房,当郑波到张志伟家门前准备敲门时,恰巧听到张志伟在室内与其家人谈论他新建的房子“西端宽,东端窄”的事,郑波当即扭头回家,在室内把房子实地丈量了一下,发现房子东西两端进深相差140mm,也就是当地所说的一头大一头小的“棺材房”。郑波非常生气,其后便找到张志伟讨要说法。张志伟也承认房子存在这一问题,并表示由其负责拆除房子重新砌墙。但时隔不久,张志伟仅派人对房屋东西局部墙体采取粉刷补救处理后,即不再过问郑波房子的事。

  诉至法院讨说法

  郑波无奈之下,找到乡里的司法所,期望得到解决。在司法所的调解下,张志伟认为重新砌墙花费太大且没有必要,仍提出粉刷补救,但郑波认为,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粉刷补救的房子还是“棺材房”,人住在里面会不吉利,更不能用作结婚的新房。双方经司法所调解未果,郑波遂于2007年6月将张志伟诉至法院。

  郑波诉称,张志伟承建自己的房子,盖成西大东小,当地俗称“棺材房”,现在要求被告赔偿重修房屋损失10000元。张志伟辩称,房屋的主要功能就是居住,现在房屋东西两端的差距不大,也不漏、无裂缝、无其他安全隐患,质量没问题,并不影响房屋的居住。“棺材房”的说法及居住不吉利的想法是迷信的说法,没有科学依据,应当驳回郑波的请求。

  案件在审理中,查明张志伟虽然长期从事建筑施工业务,但并无相应的资质。双方对房屋“西宽东窄”的事实不表异议,但被告坚持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无需维修,即便需要纠正,也无需拆除重建,只需适当修补即可,而原告坚持认为“棺材房”不能居住,修补不可能解决问题,要求拆除重建。原告为此对修补方法进行专门鉴定。经鉴定机构实地勘验,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砖砌墙的轴线位置偏移允许偏差为10mm,鉴定房屋东西两端轴线偏差约140mm,不符合相关的验收规范规定,属施工方放线或砌体施工处置不当造成”,并据此建议房屋修复方案为重建墙体。原告认为被告不具有建房资质,且经被告多次维修,仍没有符合标准,故不同意由被告维修,要求被告赔偿维修的费用,并要求就维修的费用另行鉴定,其结论为:“原告房屋尺寸偏差整改各项费用为7927.76元”。

  尊重民俗当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房屋是否需要拆除重建”。被告所建房屋虽然无裂缝、不漏雨,但并不说明就不存在质量问题,这一结果业经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房屋质量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存在质量问题,应予纠正。该房屋虽然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影响正常使用,但按当地民间习俗,房屋两端大小不一,称为“棺材房”,此房不能居住,否则会带来厄运,给人的精神及心理上的负面影响较大。这一说法虽没有科学依据,但作为长期流传的习俗,在人们的心理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对人们的生活起着引导作用,对于此类民间风俗习惯,在处理时应当切实考虑到其在民间的广泛性和人们心理的接受程度,应采取尊重的态度,不能与迷信说法混为一谈。现被告所建房屋成为“棺材房”,原告拒绝居住,其理由应当采纳。由于两端差距较大,不仅“棺材房’特征明显,而且超出相关标准规范,即便外表修补再整齐,其实质也还是“棺材房”,故鉴定机构建议拆除重建的理由应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927.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诉讼费用890元,由原告负担276元,被告负担614元,鉴定费用435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后,被告坚持认为房屋质量没问题,“棺材房”的说法没有科学依据,风俗习惯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房屋完全可以修复处理,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风俗习惯虽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考虑,且该案中鉴定部门也提出了倾向性的意见,据此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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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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