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其次,犯罪嫌疑人杨佳的辩护人可能会辩称,犯罪嫌疑人杨佳是不是有精神问题,前已述及,如果犯罪嫌疑人杨佳有精神疾病,不能分辨基本事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其犯罪行为将不受刑法追究。但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已作出犯罪嫌疑人杨佳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所以其辩护人的辩称将不会被合议庭采纳。
再次,犯罪嫌疑人杨佳的辩护人可能会辩称,犯罪嫌疑人杨佳是对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执法不满的一种反击行为。笔者认为,其实不然,民警的执法不满,执法不公,甚至说执法错误,有专门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不是采取这种粗暴的方式去解决。公安机关这几年对公安队伍的整顿力度是比较大的。犯罪嫌疑人杨佳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去反映。比如说向公安机关内部的督察支队反映,向监察局反映,向检察院反映等等,但是犯罪嫌疑人却偏偏采取了一种最不该采取的方式,也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所以犯罪嫌疑人杨佳这一解决问题的初衷就是错误的,没有什么可以原谅的借口。
再次,犯罪嫌疑人杨佳的辩护人会认为,犯罪嫌疑人杨佳从小就品行端正,有公德心,守规矩。但笔者认为这也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从小的品行并不能决定其后天的造化。有些路,走错了可以返回来,但有些路,走错了永远也不能返回来,法律也禁止你返回来。
最后,犯罪嫌疑人杨佳的辩护人会认为,犯罪嫌疑人杨佳因父母离异,性格孤僻,对犯罪嫌疑人杨佳的成长有一定的影响,这可能是家庭方面的因素及至社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事物发展变化存在着内因和外因。内因起决定性作用,外因只起阻碍或推动作用。逆境往往更能磨练一个人的意志和忍耐力。所以犯罪嫌疑人杨佳的杀人行为,只能说明其自身的修养和处事方式有很大的问题,其人生观有很大的扭曲。法律将其严惩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公平。
【反思】
犯罪嫌疑人杨佳持刀闯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政法大楼,造成连续刺死六名民警,捅伤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的严重后果,给我们留下什么反思呢,笔者认为:
一、安全保卫工作亟待加强。犯罪嫌疑人杨佳只身一人,闯入政法大楼,捅死六人,刺伤四人,足见安全保卫工作亟待加强。如果说有那么一个人能提高一下警惕,注意犯罪嫌疑人杨佳的行踪,我想这样的恶果也不会发生,最起码发生的不会这么严重。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确实有必要实行双人值班制,遇到陌生人来访是,必须问清楚其身份,籍贯,如实登记身份信息,并问清他有什么事,需要找那位,找他干什么等等。如果每一个保卫人员,都能尽职尽责,我想政法战线的非战斗性减员一定能够降低。换个角度,如果国家领导人身边的保卫人员,不能够尽职尽责,出现一点点纰漏,那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多大的损失。
二、自我防范意识有待提高。政法干警,特别是公安干警身兼着除暴安良的重任,工作中难免得罪一部分人,所以政法干警时刻要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如果在高度警惕下的政法干警连一般的歹徒也制服不了,那简直是一大笑柄。
三、加强训练,必不可少。政法干警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也要加强体育煅炼,特别是警体训练。这样会提高政法干警的应急处理能力,不给歹徒任何机会。训练要练得扎实,练得投入,练得富有成效。
四、普法教育,深入开展,不拘泥于形式。近期暴力犯罪案件的增长,一方面是不乏有许多人有着破坏北京奥运会的良苦用心;一方面是由于公民法制意识的淡薄。所以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仍是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工作。普法教育,不能拘泥于形式,而要真真切切的落到实处。让许多无知的青年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行为是倡导,什么行为是鞭策。
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人的行为有指引作用。犯罪嫌疑人杨佳的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其自身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特别是人生观。因为他已经不清楚人生的追求,生存的意义。
六、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当前正值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的关键时候,政法干警的确需要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提高自身修养。文明执法,知识执法,效率执法,这是笔者对执法活动的个人感悟。
【编后话】
犯罪嫌疑人杨佳的犯罪,只是个人犯罪中的个例,但却引起了全国的轰动。究其原由,恰恰证实全国人民渴求和平和稳定的共同愿望。笔者认为,和平和稳定固然重要,但和平和稳定往往需要代价,所以对不和谐因素的坚决回击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李炳稳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警察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