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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袭警的法律剖析

http://www.dffy.com 2008-7-29 15:44:55 作者:李炳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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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网络报道,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许,歹徒杨佳持刀闯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政法大楼,造成连续刺死六名民警,捅伤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的严重后果。歹徒杨佳被当场抓获。

  【争议】

  犯罪嫌疑人杨佳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评析】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构成犯罪是勿容置疑的。首先,犯罪嫌疑人杨佳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他有报复杀人的动机和让他人死亡的目的。其次,犯罪嫌疑人杨佳实施了杀人的犯罪行为;再次,犯罪嫌疑人杨佳的杀人行为已造成六名干警死亡,三名干警和一名保安受重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大恶极。再者,死亡后果与犯罪嫌疑人杨佳的杀人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我国刑法上的归罪原则大多数是直接因果关系归罪,只有一少部分实行间接因果关系归罪,如教唆犯。)最后,犯罪嫌疑人杨佳有负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犯罪嫌疑人杨佳,1980年8月27日生,现年已近28周岁,已具备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杨佳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因涉及法学前沿和审判实务的需要,笔者在此加以详述。

  精神病医学上有狭义的精神疾病和广义上的精神疾病之分。一是狭义的精神病,仅指精神活动异常到一定程度的重型精神病患者,严重的智能障碍和严重的精神障碍等重型精神病。狭义的精神病俗称“疯狂”或者“精神错乱”。如精神分裂症、燥狂抑郁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病(如:老年性痴呆症)、癫痫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以及某些短暂的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病理性醉酒、病理性半醒状态等。在医学上,“精神病”(狭义)是“精神疾病”中最严重的一类。二是精神发育迟滞者。该类病患者又称为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发育不全,俗称“呆傻”。医学上依其智力缺损程度,有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的“四等级分法”和“愚鲁、痴愚、白痴”的“三等级分法”。三是轻性精神障碍。它以较为普遍的各种神经官能症为主,如神经衰弱、性变态、人格障碍、心身疾患,以及程度较轻的智能发育不全和还不够精神病程度的反应状态式情绪反应。轻性精神障碍者一般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但有若干特殊情况的除外。狭义的精神病和精神发育迟缓者又被称为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轻性精神障碍则称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笔者从法律上把精神病分为间歇性精神病和非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的时候,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处于间断性发作的状态。基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这一特点,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时他具有与正常人同样的行为能力;而在其发病期间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间歇性精神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精神医学概念。医学上的精神病,可以有不同程度的缓解期。完全缓解,精神症状已完全消失的,才可以认为精神正常,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虽处于缓解期,仍有残留症状或者性格改变的,精神状态不完全正常,出现危害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可能明显减弱,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也有几种精神疾病如癫痫、躁狂抑郁症、癔症,可以呈间歇性发作,不发病时一如常人。即使是少数呈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在长期发作后,在间歇期仍可能出现某些精神障碍,如癫痫性性格改变,癫痫性智能障碍等,可以出现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减弱的危害行为,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因此不能认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未发作时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属于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从而使其都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反之,就是非间歇性精神病。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其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候是处于精神正常状态还是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也必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犯罪嫌疑人杨佳的精神状况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如果网络报道的情况与实际案情相符合,犯罪嫌疑人杨佳构成犯罪勿容置疑。

  犯罪嫌疑人杨佳构成什么罪,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杀人罪一罪呢还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呢。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特点:(1)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人。这里的人是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杨佳所杀之人是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的人,学术上对此争执不休,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杨佳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杨佳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杨佳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特定的对象就是上海市闸北分局的民警,犯罪嫌疑人杨佳他见了警察就杀,见了警察就砍,表面上看像是不特定的人,但实际并不然。犯罪嫌疑人杨佳就是想杀警察,就是想砍警察,特别是上海市闸北分局的警察。如果不是被其他民警奋力生擒歹徒,犯罪嫌疑人杨佳还会杀更多的人,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犯罪嫌疑人杨佳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2)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权。(2)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是杀人。准确地说是非法杀人行为。如执行枪决、注射死刑等,也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这是合法剥夺他人生命,是被告人罪有应得。(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希望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间接故意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犯罪行为实施人持放任态度的心理状态形式。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三人,甚至是多人;但杀人的多少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同时杀人的多少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杨佳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严重,属罪大恶极,应当重判重罚。

  犯罪嫌疑人杨佳为什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水、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点是:(1)犯罪主体是个人。(2)犯罪客体是我国的公共安全制度和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度。(3)犯罪主观心理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明知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人伤亡以及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4)犯罪行为是以放水、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私拉电网、私设路障、驾车撞人等。(5)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公共财产。不特定的人是指不具体的对象,不具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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