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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借给朋友驾驶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http://www.dffy.com 2008-12-1 21:39:25 作者:邓文瑶 何英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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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车辆汽车借给朋友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投保人车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简称交强险)责任以外的理赔责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投保人(即被保险人)状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判决。

  2006年9月,王华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为自己所有的一辆小汽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期限为一年。07年5月,王华的朋友倪海(持有合格证)驾驶该车与陈国平发生了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倪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陈国平起诉至法院,经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国平2000元、倪海赔偿49000余元、王华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倪海、王华共同承担。另外,王华车辆损失为11000余元。王华垫付了倪海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后,多次理赔未果,便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理赔义务。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05修订版)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在该交通事故中,王华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故自己也无需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诉讼费的理赔责任。

  南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严格遵循其约定履行义务。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王华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费用、车辆损失费用及承担的诉讼费进行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当对超过交强险限额以上的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华支付理赔款人民币62000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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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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