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天灾,本为人祸
雍正年间,在一个六月的夜里,河北献县雷雨大作。第二天,县令明公晟接到报告,城西有一村民被雷击而死。于是县令前往勘验,但死者已经入殓了,县令感到有点蹊跷。
过了有半个月,县令忽然拘了一个加以讯问。县令问他:“你买火药干什么?”他说:“打鸟用的。”县令又问:“以鸟铳打鸟,少的不过只要几钱的药,多的也不过两把就够一两日用的,你买二三十斤干什么?”他答“多买是为了较长时间用。”县令又问:“你买药不到一个月,总共所用的不过一二斤,其余的在什么地方?”那人无言以对。县令于是下令严刑拷打,他终于招供是因为与人通奸,采用火药仿造雷击谋杀亲夫,后与其姘妇一并被判处死刑。
大家对县令破获此案感到惊奇,就问县令:“你怎么知道是这个人谋杀的呢?”县令说:“火药少了几十斤不能伪造雷击,造药肯定要硫磺。现在为盛夏时节,买硫磺的为数很少。我派人到市场上看谁家的硫磺最多,都说是某人。我又秘密调查他的硫磺主要买给谁,才知道罪犯是谁。”又有人问县令:“你怎么知道是雷击是假的呢?”县令说:“雷击肯定是自上而下的,而那家的草房屋梁飞起,土炕之面也被掀掉,所以知道火是从下面起来的。城西距此仅五六里,雷电情况大致相同。那夜雷电虽然猛烈,但都是盘绕云中,没有向下击的现象。当时姘妇已经把其亲夫入殓了,无从审问。所以先要抓到姘夫,然后再抓姘妇。”
(根据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四改编)
查看李富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古案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