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如果我们用一州人民所拥有并能授予其政府的主权之程度去测量一州内的征税权,我们就有了一项明白易懂的原则,它适用于每一个权力可被运用的情形。我们的这项原则并不损害一州对人民以及财产征税的权力,它仍然让州调度其所有的资源,但把合众国人民对联邦政府授予的所有权力以及为执行这些权力而提供的所有手段置于其控制之外。我们的原则不但对各州而言是安全的,对于联邦也是安全的。我们能够也应该从相互冲突的主权中解脱出来,从相互干涉的权力解脱出来,从一个政府想要减损另一个政府想要建立的权力之矛盾中解脱出来,从一个政府想要摧毁另一个政府想要维持的权力之矛盾中解脱出来。我们并没有被迫进行如此不适合司法部门的令人困惑的探询,即何种税收程度是权力的合法行使,而何种程度可能构成权力的滥用。试图对联邦政府根据宪法而使用的手段征税,本身就是滥用权力,因为它篡夺了任何州的人民都不能给予的权力.
[61] 因此,基于公正的理论,我们发现这项针对联邦政府为执行其权力而采用的手段进行征税的原始权力完全不能成立。这项权力从不存在,且不可能出现它是否已被交出的问题。
[62] 但现在暂且放弃上述理论,让我们重新探询:各州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否符合对宪法的公正解释?
[63] 不可否认,征税权包含着摧毁权,而摧毁性权力将挫败创制权,并使之无用;要授权一个政府去控制另一个被称为最高政府的合宪措施,抵触是明显存在的。然而,[马里兰州却要使]一切不协调都被“信任”一词奇妙地调和起来。据称税收并非一定或不可避免地摧毁;把它推到摧毁的极端势必将构成滥用权力,而要作出这种假定,则将排除任何政府所必须的信任。
[64] 但这是不是一个关系到信任的事例?任何一州的人民是否会信任其他州人民的权力,去控制他们政府最不起眼的运作呢?我们知道他们不会。那么我们为何要认为,任何一州的人民应该把权力托付给其他州的人民,去控制他们政府最重要和有价值的运作呢?仅在合众国的立法机构中,所有人民才得到代表。因此,只有合众国的立法机构才能被人民授权去控制和所有人相关的措施,并获得不会滥用这些权力的信任。这因而不是一个关于信任的事例,我们必须根据它的真实性质来考察它。
[65] 如果我们把马里兰州所辩称的原则一般地运用到宪法,我们还将发现它会完全改变这部文件的特征。我们将发现它能抑制政府的所有措施,并将之匍匐于各州的脚下。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宪法和根据它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地位;但马里兰州所采纳达到原则却在事实上要把最高地位转移到各州。
[66] 如果各州可以对政府执行权力的某一项手段征税,那么它们也就可以对所有其他手段征税。他们可以对邮政、对制币厂、对专利权、对海关证件、对司法程序、以及所有联邦政府采纳的手段征税,并毫无节制地挫败政府的所有目的。这不是美国人民所设想的结局。他们并未设计他们的政府去依赖各州。
[67] 绅士们说,他们并未宣称把州的征税权扩展到这些对象的权力。他们将其权力限于针对财产。但这种区别是基于什么原则?提出区别的人没有为此提供任何理由,且他们所辩称的原则否定这种区别。他们辩称,除了宪法第一章第十节,征税权没有其他限制;换言之,对于所有其他事项,各州权力是最高的,且不允许任何控制。假如真是这样,财产和征税权所适用的其他事项的区别只是任意的,且从不可能获得支持。这还不是全部。假使各州的控制权获得确立,假使他们对征税的最高地位获得承认,那还有什么能限制它们可能随心所欲地以任何方式行使这种控制?它们的主权并不限于征税。这并不是唯一显示主权的方式。问题的实质在于最高地位;假如我们允许各州有权对全民政府所采用的手段征税,那么宣告宪法及根据它所制定的法律是国土的最高法典,就成了毫无意义的空话。
[68] 在争论过程中,《联邦党人文集》受到引用;且这本书的作者所表达的意见被公正地认为对宪法解释有权获得极大的尊重。对这些意见不可能作出言过其实的赞誉;但在把他们的意见运用到我们政府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案件时,必须保留检验其正确性的权力;且要理解其论点,我们必须检验其所坚持的主张,以及它所针对的反对意见。被引用的段落之主题是授予一般政府的无限征税权。试图取消这种权力的反对意见得到了完全与清楚的陈述:“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后者(联邦政府)的不确定的征税权可能会剥夺前者(各州政府)为其自身需要提供支持的手段,并将使它们完全受制于中央立法机构的怜悯。既然联邦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既然联邦有权通过所有对执行其被授予的权力而可能是必要的法律,联邦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可能以州税干预其自身税收为借口,取消州对有关事项所施加的税赋。为了促进联邦岁入,它可能会宣称这么做的需要;因此,所有的税收来源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联邦垄断的对象,从而完全排除并摧毁各州政府”。
[69] 这些文章对宪法的反对意见是针对未获得定义的政府征税权,而不是使其自身措施免于州税的附带特权(privilege)。从这未定义的权力所看到的结果,是它将吸收所有的征税对象,“从而完全排除并摧毁各州政府”。《联邦党人文集》的论点是被用来证明这些忧虑的错误,而不是证明政府执行其任何权力都得使其所运用的手段面临州税的困扰。反对这些忧虑的论点应被理解为和它们想要证明的观点相关。假如要问这些出色的论文的作者:他们所主张的宪法解释是否将使联邦政府为执行其权力而采取的措施处于各州[征税权]范围之内,凡是读过这些富有启示的篇章的人都会毫不犹豫地承认,他们的回答必然是否定的。
[70] 还有人坚持,联邦和各州政府的征税权被承认为共有的(concurrent);如果一项论点支持联邦政府对各州所成立的银行征税的权力,它必然也同样支持各州对联邦所成立的银行征税的权力。
[71] 但这两种情形并不具有同样的理由。所有州的人民创造了全民政府,并授予它以征税的普遍权力。所有州的人民以及各州自身在国会中得到代表,并通过他们的代表行使这项权力。当全体人民对各州的特许机构征税时,他们就是在对其选民征税,并且这些税务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一致,但当一州对合众国政府的运行征税时,它所作用的机构就并非由其自身的选民所设立,而是被他们无权控制的全体人民所设立。征税所影响的政府,乃是为了他们和其他人的共同利益,被他们自己和其他人所设立。我们必须区分整体对部分的行动——即区分最高政府的法律和与之抵触的次级政府的法律。
[72] 即使全部接受马里兰州的论点,它也只可能对国会对各州银行的征税权提出疑问,而不能证明各州对美国银行的征税权。
[73] 本院对这一主题已给予最为深思熟虑的考量。结论是深信各州无权通过征税或其他手段,去延误、阻碍、抑制或以其他方式来控制国会为实施宪法授权而制定的合宪法律措施。我们认为,这是宪法宣布最高地位的必然结果。
[74] 我们的一致意见是:马里兰议会对美国银行征税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
[75] 本意见并不剥夺各州原先占据的任何财力资源。它并不扩展到州内其他地产所共有的银行地产税,也不扩展到和州内其他类似财产所共同的利息税。但本案的税款被施加于银行的运作,因而被加在联邦政府为实施其权力而使用的手段之上。这类税必然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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