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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谁成就了法官的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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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2-15 20:33:11 作者:王文昌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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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点古书,经常看到一些古代执法官不畏权势,秉公的执法的例子。《史记.张释之传》就记录了这样 一个例子。汉文帝有一次出外巡视,行经中渭桥。突然、有一个人从桥下走了出来,惊吓了汉文帝的车驾。文帝当即命令侍从将此人逮捕,交给迁尉办理。当时的廷尉是张释之,经过审问,回奏文帝说:“此人犯了警跸信令,应当判处罚金。文帝一听不干了:“此人惊吓了我的马,幸亏我的马温驯,不然我的性命都堪忧了,你怎么就当判处罚金了事呢?” 张释之一脸的凛然,说到:“法律是与天下臣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怎么能另外加重处罚呢。”接下来的一段话就让人摸不着头脑了:“当初如果你抓获此人径行处死,也就罢了。如今既然交给了廷尉,就应当依法处理。因为廷尉是公平的象征,随意执行法律叫老百姓怎么相信法律呢”文帝想了许久,点点头说:“就按着廷尉说的办吧。” 张释之之所以成为古代执法官公正无私的楷模,是因为汉文帝没有在张按律处理之前自行了断此事,如果文帝汉当时脑子发热,处斩了这个“犯跸”的人,那么也就没有了张后来秉公执法的威风凛凛了。按照张的说法,你皇帝愿意怎么办都可以,我是执法的,就得按照法律办。 无独有偶。《新唐书》同样记载了一个与其十分相似的执法官戴胄。也是一个按律不应当处死的人唐太宗非要对其处以问斩。戴胄同样拒理力争:“陛下登杀之,非臣所及。既属臣,敢亏法乎?”如果翻译成白话文,戴胄与张释之岂不是如出一辙? 在这些古代的执法官的头脑中,公正地执行法律是执法官的事,至于自己的上司或者是上上司,我就管不了了,你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那是你的事,我管不着。“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是百姓一直痛恨不已的执法不公的现象,竟然被一个个的古代的“犯颜据正”的良吏点得清清楚楚。如此下来,百姓点灯真的就会不允许,真的就成了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了,你能怎么着? 这样的影子,我们在今天看的还少吗?看来这也是中国法制的一大传统了,算不算国粹,我不敢枉加评论。 但在国外,情形就大不相同。我们也说古代的例子。在《国王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的文章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160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表示要亲自进行司法审判。他的理由是:既然法律基于理性,而他自己与法官一样具有理性,那么由他进行司法审判也是合适的。大法官柯克当即反驳:“诉讼只能由法院单独做出判决。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生命和财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所以,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国王听后勃然大怒,指责大法官柯克公然挑战国王的权威,将构成叛国罪。面对国王的威胁,柯克的回答十分坚定:“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鉴于柯克的执着和勇敢,国王只好放弃了自己的想法。 在执法中对待自己的上司的不同态度,形成了中西方不同的执法理念。说到底,在我们的国家,是上司成就了法官的英名,而在西方,是法官自己成就了自己的英名。
(作者系辽宁省喀左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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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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