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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条款重要词语的定义──看“9·11双子塔”保险理赔之路

http://www.dffy.com 2005-2-24 20:11:00 作者:李记华 孙玉荣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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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2001年,9·11事件发生,美国世贸大楼轰然倒塌了。这是一宗给全球保险业造成的创伤至今仍隐隐作痛的案例。
  2001年,作为世贸中心的两家承租商的代表,美国希尔维斯坦地产公司为向银行贷款而支付高达1.2亿美元的租金,决定以35.5亿美元为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世贸中心大厦的保险。由于世界各大保险公司没有哪一家有足够的资金能够单独承保,因此,希尔维斯坦地产公司将风险分成10个等级,选择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方针决定参加哪个等级,支付相应的金额。第一等级承保金额达千万,每次事故灾害损失额在此数之内的,将由第一等级的公司承担;超过此数,进入第二等级,由参加第二等级的公司加入赔偿,依此类推。
  为了能在2001年7月以前联系到足够的保险公司加入到10个等级中,以达到35.5亿美元的赔偿标准,希尔维斯坦地产公司选择雇佣著名的保险公司维利斯充当保险中介。维利斯动用其在全球的资源,与世界20多个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接洽。但是保险中介的工作进度并不顺利,7月上旬的期限过后35.5亿美元仍迟迟没有凑足,希尔维斯坦地产公司如坐针毯,不得不允许中介和保险公司谈判时可随机作更大的让步。直到7月底保险公司才签署了附有维利斯表格的意向书承担了世界贸易中心的风险。但是,对于意向书和表格的细节,各个公司仍提出不少修改意见。而贷款银行在看到最初的保险公司名单后,提出了对保险公司的等级要求,即所有参加10个等级中第一等级的保险公司必须被评为AA级。无奈,维利斯好容易才找到了总部在康涅狄格州的旅行者灾害公司。据悉,该公司实力声誉俱佳,是AA级保险公司,符合贷款银行要求。但旅行者灾害公司坚持必须在合同中使用自己的旅行者表格,而不是已经被各家保险公司接受的维利斯表格。以旅行者表格替换维利斯表格是保险交易的重要事件,作为保险中介维利斯和其他保险中介应当正式通知已经在含有维利斯表格的意向书上签字的所有保险公司并将旅行者表格提供他们审阅,然后询问他们是否接受旅行者表格。但遗憾的是维利斯及其他保险中介没有这样做。
  事实证明,正是由于这最后阶段的这个疏忽,在"9·11"恐怖袭击后的索赔中,希尔维斯坦地产公司始终处于下风。
  恐怖袭击后,保险公司进入了紧张的勘察程序,但事故的保险理赔一直进行得不顺利,双方始终没有能够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希尔维斯坦地产公司希望保险公司赔偿70亿美元,理由是,世贸中心"双子塔"遭受的是"两次灾害",每次灾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35亿美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双子塔"遭受恐怖主义袭击,最终倒塌,应属"一次灾害",应当只赔偿35.5亿美元而非70亿美元。
  由于双方在世贸中心"双子塔"应该算遭到一次还是两次袭击的问题上意见相左,于是,保险公司与希尔维斯坦地产公司为争是35.5亿美元还是70亿美元的保险赔偿而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2003年9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根据3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认定世贸中心"双子塔"的倒塌为一起事故导致,保险公司只需要赔偿35.5亿美元。

  [焦点问题]
  本案究竟应当认定为"一次灾害"还是"两次灾害"?

  [法律评论]
  按照保险业的惯例,上述意向书中提到的35.5亿美元是每次灾害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本案如果认定为一次灾害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35.5亿美元;但如果被认定为发生两次灾害,则保险公司应付的赔偿数额就是35.5亿美元的两倍。
  事实是,2001年9月11日,世贸中心南塔和北塔遭受恐怖主义袭击,最终倒塌,双塔受袭间隔17分钟,倒塌间隔23分钟,究竟应当算一次灾害还是两次灾害?顺利实现未来10年内在世贸原址建造一座高533米的"自由大厦"以及其他文化附属设施的计划,其费用预算预计在74.5亿到78.6亿美元之间。
  认定是"一次灾害"还是"两次灾害",就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了。
  根据美国法例,"一次灾害"、"两次灾害"并不是法定概念,关键就看合同当事人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探察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一点我国司法亦是同理。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直至事故发生,双方最后的正式保险合同尚未产生,能够证明当事人当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只能从保险公司与维利斯及其他保险中介的来往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内容中去找,此即所谓的"文件痕迹"。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幸运的是,在保险公司签署的、作为保险意向书的一部分的维利斯表格中有了对"一次灾害"的定义。即"一次灾害"是由一种原因或一系列类似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坏。不论这些损失在多长时间内和多大区域中发生,将所有损失累计得到的损失总和算作一次灾害。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周全和详尽的定义,第一,界定了导致灾害的原因,这种原因包括一种原因和一系列类似的原因,并强调了原因的"类似"性;第二,界定了造成损失的途径,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第三,界定了损失发生的时间范围,即不论在多长时间内;第四,界定了损失发生的空间范围,即不论多大区域中;第五,界定了损失的数额范围,即所有损失累计总和。根据这个定义,本案事故应当而且只能有一种解释------是"一次灾害"而不是"两次灾害",这样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就被完美地限定在了35.5亿的范围内了。当然,凭现有的资料我们无法考证联邦上诉法院的赔偿35.5亿美元的判决是否就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依据本定义作出,但是,我们或许可以推测,这个维利斯表格中"一次灾害"的定义作为支点,在支撑35.5亿与70亿美元之间的巨大的杠杆上,一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本案旅行者公司坚持使用的表格中没有关于"一次灾害"的定义。我们不便推测和想象,如果给予维利斯及其他保险中介更多一点与保险公司周旋的时间或者不是因为疏忽,或者如果"9·11"时间更晚一点发生,或者如果维利斯表格被推翻,旅行者表格被接受并签署,对于那些参与承保世贸中心"双子塔"的保险公司来说将意味着什么,而对于希尔维斯坦地产公司来说又将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令全球所有保险公司、尤其是承保巨额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公司仍然或者永远心有余悸的、沉重的问题。
  由此,反思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缔约过程和保险条款中对一些重要词语的定义之现状,不由感慨良多!许多因为重要词语定义不严、甚至没有定义而招致的纠纷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着,例如谢某与信诚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同意承保"、机动车辆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机动车辆基本险或综合险中的"无有效驾驶证"、机动车辆"转让"等等,均未给予最基本的界定。由此发生的纠纷案件,不论最后的法院判决结果如何,对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失败和损失,其留下的隐患必将使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损失。毕竟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均认为: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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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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