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协定还附有著名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条例共有七章三十条,对设置法庭的目的、任务、法庭的职能、机构、管辖权乃至经费等一系列问题都作了明确详尽的阐述,使即将进行的审判首先有了公正、客观的法律基础。
在这过程中,也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非常赞成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庭进行审判,苏联人认为:所有穿过纳粹制服的德国人都应该枪毙,至少应该让他们到西伯利亚服苦役。至于党卫军,也许活埋是个更好的方式。法庭审判,劳民伤财而已。
这让人们想到了苏联的肃反时期,许多被指控犯有叛国罪的被告人都是列队通过法庭,听取对他们的判决而已,根本没有辩护律师,公诉人和法官都穿着军装,并坐在一排。
甚至连法治传统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英国,在给美国政府的备忘录中也建议将第三帝国的主要战犯不经审判就处死,英国政府认为:这些人在策划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就给自己签发了有罪判决书并送达了死刑执行令。
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罗伯特?杰克逊法官却坚持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他甚至尖锐地指出:“如果你们认为在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
另一种意见是怀疑战犯们是否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如同中国的“胜者王侯败者寇”般,历史从来都是由战胜者任意涂抹的,所谓的战犯审判,无非是胜利者坐在法官席上审判被告席上的失败者而已,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根本不对称的法庭之上,正义和公平是否有容身之地?
也有人认为,法西斯分子对世界人民犯下的罪行实在罄竹难书,对他们处以任何刑罚也不为过,何必要费此周折?
但法学家们认为:人类文明能够进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自我反省基因的存在,而公正的审判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向人们展示真相,阐述真理,认识自我。当时,纳粹德国失去了战争,但德国人民尚未从数十年的精神管制和理论荼毒中清醒过来,许多党卫军死硬分子虽然消失在人群中,却仍蠢蠢欲动,企图伺机东山再起。纳粹的精神遗毒,闪烁在德国儿童不服输的眼神中,隐藏在一些德国民众的内心深处,或者披上民族主义的外衣继续流毒。许多德国民众认为德意志民族在二战中的又一次失败,是因为第三帝国在战略意图上的失败,特别是1941年对苏联宣战,重蹈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东西线腹背作战的覆辙,天意如此,非战之罪也。
一些普通的德国士兵认为自己虽然参与了战争,但只是作为一名德国公民履行自己保卫祖国的义务而已,是履行光荣的职责而不是犯罪行为。
再者,随着盟军对德国本土的占领和一些绝密资料的曝光,第三帝国有计划的民族清洗行动和集中营中令人发指的罪恶逐渐浮出水面,虽然盟军统帅下达了“震撼行动”的指令,要求德国战俘和平民清理集中营中犹太人的累累白骨,以期以事实的震撼唤醒他们心中的良知,但毕竟受此类教育的人只能是少数。
相比之下,再也没有什么比审判,比法庭证据展示、法庭辩论和判决更能对挖掘历史的真相了。纽伦堡审判,其最终目的,是摧毁纳粹思想包括其它任何极端思想在德国生存的根基,从思想和文化根源上铲除战争的策源地。
审判条例就对战犯起诉的理由,也就是战犯的主要罪行,归纳为以下三条:
第一,破坏和平罪:系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密谋。
第二,战争罪:系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罪行包括但不限于虐待等或杀害俘虏、人质,奴隶劳工及掠夺财产、破坏城镇等。
第三,违反人道罪:系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任何平民的杀害、灭绝、奴役及其他不人道的行动。
这三款条文看起来很简单,却是苏、美、英、法四大国法律界代表经过反复磋商的结果。
这三项罪名在东京审判时沿用于日本战犯,并被联合国通过为国际法准则,也成为海牙国际法院立院的基石。
法庭由美苏英法四大国各派遣一名审判官、一名代理审判官主持。签约国首席起诉代表组成起诉委员会,负责公诉事宜。
这可是个累活。要知道,在押的战犯中有重大罪行的何止百千,可以说个个都是血债累累,但作为“首要”战犯,被告必得在纳粹政权中有显赫地位,对侵略罪行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甄别工作花去了大量时间。
起诉书长达66页,经各国首席起诉代表共同签字后发出。
公诉方对起诉进行了充分的准备,起诉委员会从收集到的上千吨各种纳粹文件和文字材料中,选出可作证据的材料3000余份,加以核查、分类、登记、复印,并一一译成英、法、俄三种文字,最后呈交检察官备用。检查方面还集中了一批人证。
1945年11月20日上午10时03分,庄严肃穆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法院的正义宫开庭了。身着黑色法衣的美英法三国法官和一身戎装的苏联法官端坐在大厅正面的审判官席上,审判长是英国的杰弗里?劳伦斯大法官,他们身后树立着美、英、法、苏四国国旗。21名纳粹德国被告坐在被告席上。大厅内的记者席和楼上的旁听早已挤满了人。
整个世界都在注视着这次历史性的审判。
苏联的鲁登科中将、美国的杰克逊法官、英国的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德芝东分别作为四国首席公诉人起诉。
在21名个人战犯被起诉的同时,还有六个犯罪集团和组织也被起诉。他们分别是:德国内阁、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冲锋队、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开庭后,由首席检察官,美国的杰克逊大法官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也正是他向罗斯福总统提议并促成这次审判的进行。紧接着,苏英法等国起诉代表陆续发言,起诉书中所罗列的事实是坐在旁听席上德国人闻所未闻的,也为之震惊。
依照法律程序,宣读起诉书后,当由公诉方对起诉内容做出详细说明,再由控辩双方提供证据和反证。这一阶段,法庭共开庭审判四百零三次,公诉方传召的三十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方除被告中十九人的供词外,还有六十一名证人出庭作证,此外辩护方另有一百四十三名证人以书面答问题的方式提出证言。另外对各被告和犯罪组织提出了数以十万计的宣誓证书。
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审判时必须得到充分的辩护,法庭专门为被告配备了辩护律师,共有22位,系被告本人从盟国提出的一张可靠的德国律师名单中挑出来的。庭审过程证明这些律师是称职的且尽职的,虽然所有的被告人已经不可能支付律师费,辩护律师们和他们的家人吃的是占领者的面包,但他们仍然依照法律正义的指引和律师执业道德忠实地站在了委托人的利益上,做着艰苦的努力,在审判过程中,他们共向法庭提交了三十万条的书面证明材料,努力为自己的辩护对象减轻罪责。庭审中,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
1946年9月30日,长达二百四十八天的审判进入最高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二百五十页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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