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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历史告诉未来──纽伦堡审判

http://www.dffy.com 2005-2-25 21:13:08 作者:黄鸣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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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相继爆发,人类文明史多了两道永远难以愈合的疤痕。

  有人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只不过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延续,1918年,德意志帝国战败时,这个以尚武精神立国的民族却没有丝毫战败的感觉,军队从西线回撤国门时,士气高昂,军歌嘹亮,少女们向行进中的军人抛撒鲜花。一切的一切,正如一位法国记者所描述的一样:在那种场合下,你甚至会被弄糊涂了,不知这是一支战败的军队还是凯旋的军队。

  但巴黎和会终于演变成了战胜者分赃的盛宴,刀叉之下,就连至少名义上也是战胜国之一的中国也成了胃口极大且目光短浅的同伴们的盘中餐,他们将德国在中国的利益转让给日本的时候只字不提的是:在一战期间,至少有数十万中国苦力在炮火纷飞中替协约国的大兵们挖了几年泥泞的战壕,让他们有点时间抽根雪茄或给家人写点遗嘱什么的。

  遗忘意味着背叛,而不善于从历史的教训中总结经验,也意味着历史的悲剧可能重演。

  正如一位历史学者所说的那样:是谁帮助希特勒上台执政的?正是战胜国自己。

  一战结束之后,急于瓜分胜利果实的胜利国所想的是如何从德国人口袋中榨出最后一个马克,即使为此而从德国儿童嘴边抢走最后一块奶酪,他们也不会有丝毫的犹豫。

  在德国崩溃的经济中,希特勒和他的纳粹党只不过是应时而生的恶魔而已,而德国人,只不过在生存的绝望边缘选择将自己的灵魂抵押给魔鬼。

  不解决这些根源性问题,战争的阴霾将永远挥之不去。

  这也是纽伦堡审判的意义所在。

  选择审判地点时,颇费了一番踌躇。首先,法庭必须设在一个德国城市,否则无法体现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其次,法庭的所在地必须与纳粹所建立的德意志第三帝国有着某种精神上的关联,但又不宜在柏林之类的大城市,一则这些大城市的基础设施大部分已经毁于战火。城市居民中,急需救济的饥民和脱下制服的纳粹分子龙蛇混杂,军事占领当局的确无法保证一个安全且超然的法庭的存在。

  最后,纽伦堡,这座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城进入了几位二战巨头的视野。

  选择纽伦堡是有着其现实考量和象征意义的。

  首先,它是德国纳粹党人的精神大本营,它是德国纳粹运动的发源地。纳粹党兴起后,每年的党代会都在此举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期间,它又成为纳粹党首脑的鹰巢。在第三帝国雄霸天下的日子里,纳粹党的头面人物经常在此出入。

  就德国法律而言,纽伦堡更记载着某一段特殊的泣血的历史。1935年,纳粹党人在这里举行了以“血统和种族”为中心议题的“自由的党代会”,正是在这次会议中,立法通过了臭名昭著反犹太人的《纽伦堡法》。

  依据这项法律,德国的司法机构通过法庭判决的形式将数百万犹太人从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赶走,并最后驱向集中营的毒气室。

  在此之后的几年中,为弥补《纽伦堡法》对犹太人的过于“宽大”的缺陷,又补充颁布了十三项法令。于是,对于德国犹太人和德占区犹太人的屠杀就不是一种罪恶而是国家司法系统根据生效的法律而进行的司法活动而已。也正是这个原因,许多纽伦堡审判中的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只是在履行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职责。

  纽伦堡作为这样一座被纳粹党玷污过,有着复杂经历的城市,被选为审判地点自是寓意深刻。在纳粹党的巢穴清算纳粹暴行,是再恰当不过了。况且,这座城市中高大、宽敞的纽伦堡法院,为进行规模宏大的审判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事实上,在战争结束后对于战争罪犯的审判酝酿早在战争输赢未见分晓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1941年底,当胜利女神的微笑看起来更倾向于德国人的时候,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挪威、波兰、南斯拉夫、法国等八个国在伦敦的流亡政府就设置了专门的联络会议,研究战后处置战犯一事。

  这事以东方人的思维看来有点儿滑稽,因为毕竟当时这八个流亡政府还处于朝不保夕的亡命中,其中,戴高乐的“自由法国”与贝当的“维希政府”,谁更能代表法兰西人民的利益谁在法律上是正统还争议不休。

  此时,横扫西北欧挟常胜之威的德国军队兵锋直指日不落帝国的护城河英吉利海峡,戈林的空军还在伦敦的上空下蛋,但这一举动也证实西方人的可爱之处和不惜一切牺牲战胜德国法西斯的信念。

  也正是这种古典骑士的笨拙精神和执着勇敢,使战争的天平逐渐向正义的一方倾斜。

  在整个战争过程中,同盟国对于战犯审判的准备工作一刻也没停止过。

  1942年1月13日,八国联络会议在英国伦敦圣詹姆斯王宫发表宣言,确定通过司法手段惩罚战犯。

  1943年10月20日,美英法中等17国在伦敦成立联合惩办战犯委员会,初步拟定战犯名单。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会议通过了《关于希特勒分子对其所犯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宣言宣告,战犯“将被解回犯罪地点,由他们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审判”。宣言正告罪犯,“三个盟国必定要追赶他们到天涯海角,将他们交给控诉他们的人,必使公道得以伸张。”

  1945年2月,德意志帝国濒临崩溃,雅尔塔会议公报中重申要公正而迅速地惩办一切战争罪犯的宗旨。同年5月,苏美英中四国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创设会议上,决定于1945年6月22日在伦敦举行会议,共议设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具体事宜。

  欧战结束后,苏美英三国首脑于1945年7月至8月在波茨坦举行会议,签署了《波茨坦会议议定书》,其中包括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条款。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政府在伦敦正式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并通过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共30条,对设置法庭的目的、任务、法庭的职、机构、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国据此在德国东南部的纽伦堡组成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审判。

  此协定共列出如下七项条款:

  第一条依照德国管制委员会的决定,应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审判。

  第二条本协定所述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权限和任务均规定于所附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之中,条例为本协定的基本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签字国均应采取必要步骤,以对掌握在其手中而应交付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首要战犯进行起诉理由的调查,并为审判作好准备。

  第四条在莫斯科宣言中所规定的,关于解送战犯至其犯下罪行所在地的国家的决定,不受本协定影响。

  第五条联合国各成员同政府得以通过外交途径向联合王国政府递交声明参加本协定。

  第六条为审判战犯而已经设置或即将设置在任何一个盟国领土上的,或设在德国的国家法庭,或占领区法庭的权限和审判权的规章均不受本协定影响。

  第七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应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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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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