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5月1日,《苏报》刊载了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所著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5月14日,《苏报》又在新书介绍栏目中宣传《革命军》,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对此,清廷震怒,谕令两江总督魏光焘严加查办。在上海租界当局的协助下,于6月底逮捕了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报馆主的儿子及另外三位职员也同时被捕。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华界,也就是大清国所管辖的区域,归案六人恐怕会在黑暗中被悄无声息地被虐杀且不会发出任何的声响,无人知晓也无人关注。因为同样在1903年,在清王朝的权力中心北京,皇城根下,另外一位报纸编辑沈荩,也因为在文章中对清王朝和皇室有稍有不敬的语句,即被收监入狱。未经任何审判,活活鞭打至死。
而《苏报案》的涉案人员却因为有会审公廨制度的存在而无法暗箱操作,审判的结果,不仅另外四人被当庭宣告无罪开释,两主要被告人也只是被判处了短期徒刑而已:章太炎被判处监禁三年,邹容被判处监禁两年(后病死狱中)。
不仅如此,通过此案的审理和新兴于上海租界的中国近代报业的报道,使闭目塞听的中国普通民众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了耳目一新的了解,并惊讶地知道中国革命党的存在和他们的政治主张,彼时距兴中会成立已有十年,但在缺乏消息传播渠道的中国,绝大部分的民众仍然不知道这些革命者的存在和他们的政治理念,或者将他们混同于传统的帮会,为争地盘或抢码头而纠伙斗殴。
《苏报》案的审判过程中,腐朽没落专制的大清王朝,在会审公廨这一制度下碰了一个大钉子,丢了面子不说,更让皇国子民们看清了它色厉内荏的真实面目。
《苏报》案案发后,一向对于革命势力的蓬勃发展深感头痛的清政府认为这是清算并铲除躲在租界内进行反清排满的革命党人的大好机会,于是通过外交手段照会租界领事要求捉拿革命党人。在当时的那种态势下,此举如若成功,革命党人在中国国土的活动上将失去最后一道防护罩,成为满清鹰犬们追杀的猎物。经过一个多月的交涉,租界当局作了有条件的让步,中西巡捕联合进行搜捕行动,两名文弱书生被捕归案。
初战告成,那些学了半吊子万国公法的清国官僚开始了第二步行动:向租界当局提出引渡一干人犯等到南京受审的要求。
谁知这一步却失算了,中外舆论哗然,新闻界开始介入和关注。清廷的总理各国政务衙门虽知国际法中引渡制度的存在,却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就是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的例外条款,此外,有些国家的内国法还规定倘若有证据表明被引渡者在引渡国无法受到公正的审判的话,可以拒绝引渡要求。
值得在此一提的是,随着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刑罚中废除了死刑制度,所以有些国家规定对被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也不予引渡。
《苏报》案的两名涉案人明显属因言获罪。在西方人的人权观念中,因在报纸上发表对政府不满的言论而面临审判,甚至可能遭受凌迟、株连九族这些违反人道主义酷刑的制裁,是不可理喻且难以容忍的。
《苏报》案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连英国首相也亲自致电英国驻华公使,要求不得将《苏报》案涉案人员引渡给清政府,命令此案必须交由会审公廨审理。
至此,清政府引渡人犯的如意算盘落空了。不仅如此,由于此案引起了中外舆论及各种力量的关注,即使租界当局想和清政府私下交易,也是不可能的了。
《苏报》案的审判法庭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迪比南(B.Giley)三人组成。
更让清政府意想不到的是:按照法律程序,清政府只是此案的原告一方,而章邹二人属被告一方。堂堂大清国政府,一向以民之父母自居,却在自己的领土中,在一个中外混成的法庭上,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自己的子民,这对于清廷而言,如同失地赔款般有失朝廷威仪,但事已至今,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只好硬着头皮将官司进行到底了。
更为有趣的是,由于政府官员缺乏法律人才,清廷不得聘请了两国外国律师,而章邹二人的支持者和同情者筹资也为二人延聘了两位洋律师,而按照《大清律》的规定,是严格禁止讼师出现在公堂之上的。
一方是煌煌天朝,一方是两文弱书生及一些牵连者,一个奇特的法庭,双方都请洋律师助阵,官司背后的政治因素,如此盛大的司法套餐及其中的紧抓眼球的新闻因素,所有的一切,使人关注并心跳。
从清廷到革命党人,从朝廷大员到在野乡绅,从沪上洋商到海外舆论,一时间,这场公堂角逐未开锣就被赋予了太多司法外的意味,这也是当时会审公廨许多案件在审理中出现经济问题政治化,司法问题外交化,国内问题国际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现象的原因。
审判过程中两种不同法文化发生了明显的冲突。归案人犯除了章邹二人外,还有《苏报》报馆的伙友(送报的)钱宝仁及司帐程吉甫(财务人员),另外报馆馆主陈范闻讯逃走,其子陈仲彝(与案件无关)恰在馆中,遂被捕去,另外还有一人龙泽厚因其它案件受牵连被捕。
按照西方人的观点,伙友及司帐仅是报馆雇员,且不是责任编辑,根本不该受审,故当庭无罪开释。
另一让外国人瞠目结舌的细节是对于报馆馆主陈范之子陈仲彝的审理,合议庭中的两名中国官员竟然问被告人是否愿意替父亲顶罪。这一违反现代法治精神中罪行自负原则的建议,竟然在公堂上由审判官向被告人堂而皇之地提出来,使人怀疑自己是否生活在原始野蛮社会的血亲复仇时代。
受过西方法治思想启蒙并有洋律师做顾问的陈仲彝理所当然地断然拒绝。
审判中的种种细节,经新闻纸的报导与街头巷议的耳传,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虽经六十多年西风浸染,但清王朝顽愚野蛮依旧的专制本性跃然纸上,暴露在公众面前。
虽然作为原告方的清廷极力想使这场审判不引人注目,但由于公开审判的司法原则,使得黑箱操作已成为不可能。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苏报案》的具体事实的调查与辩论,不得不反复引用章邹二人的文章观点,客观上为革命思想的传播,提供了另类场所,法庭的审判反而成为革命者演讲最好的讲台,审判过程中清王朝的野蛮、落后及无知,也是许多传统分子最终放弃了立宪维新的梦想而转向通过革命缔造共和之路的原因。
审判之初,清廷作为原告方要求将章邹二人判处永远监禁之刑,在知其不可行之时,又降低目标求刑十年,可最后审判的结果是章太炎处刑三年,邹容处刑两年。
至此,大清帝国颜面,在洋人及国人面前,皆荡然无存。
会审公廨的存在,不仅为中国人了解另一种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观摩机会,据说,许多旁听开庭的中国人在庭审之后仰慕于西方的法治,认为中国社会的出路,在于公正文明的司法制度的建立,而在出洋留学时选择了法科,他们也成为近代中国第一批最宝贵的法律人才。
会审公廨存在,是一扇窗户,让国人睁眼看世界;似一个剧场,时时以真人秀的方式演绎西式法庭文化,观众可免费入场观看;如一面镜子,折射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野蛮与落后的真实面目。
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个教练场,因为许多案件的发生和审判的进行,使国人学会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感受国际外交规则。这一点,对于国人传统法律意识深层次改造有着不可替代的功效。
会审公廨也成了一些有民族气节的中国地方官员与领事之间争夺司法权的角斗场。一些有勇有谋的且精通洋务的地方官员,在乡绅和百姓的声援下,在斗法中取得了胜利,也使得外国领事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最为著名的就是发生在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的广东妇女黎黄氏涉嫌拐卖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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