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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辱·冲突·抵抗·吸纳━━近代中国租界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解读

http://www.dffy.com 2005-4-25 20:35:23 作者:黄鸣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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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中年妇女黎黄氏,系四川官员黎某之妻,黎某在任时因病身故,其妻扶柩经上海回广东老家,随身带有自家婢女及为亲戚家所买婢女十余人。依照大清律,当时的婢女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可当轮船到达上海时,租界外国巡捕见一中年女子带着数量庞大的幼年女子,怀疑涉嫌人口拐卖,将其带回捕房协助调查,后起诉至会审公廨审理。
  审理过程中,主审官中方谳员关某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应将人犯羁押候审,补充调查,传召相关证人,两位副陪审并无异议。但对于应将黎黄氏关押于何处,主审官和英国陪审官间发生激烈争执,紧接着,会审公廨中的中方衙役和租界巡捕也卷入战团,大打出手,租界巡捕人多势众,另一中国副陪审上前劝止,竟遭到巡捕持棍袭击,官服被扯破,朝珠散落一地,而被告人黎黄氏则被巡捕强行带往“西牢”收押。
  这场发生在会审公廨中的全武打其实是会审公廨这一中西混合法庭积蓄已久的矛盾的一次总爆发。会审公廨成立之初,受理案件多为在民商事类型,刑事案件只限定在轻微违警行为。涉及可能判处流放、监禁刑的案件,应由中国地方官府受理。
  但随着上海租界面积的不断扩大,会审公廨的权力也不断扩大,到最后,会审公廨有权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永远监禁(无期徒刑)。法庭上,虽然大部分的案件审判由中方委派的谳员主持诉讼的进行,且由于中国缺乏精通中外法律的人才,所派谳员也大多科举出仕或捐银得官,昏庸及迂腐者居多。偶有精明强干者,但背后是一个畏洋如虎闻洋丧胆的弱势政府,也只能委曲求全了。多年下来,会审公廨名为中国政府的一个地方司法机构,但审判权实由外国领事把持左右。
  更有甚者,租界当局甚至打算将外国的监狱也搬到中国来。1905年,租界工部局在虹口建立了自己的监狱,俗称“西牢”,也称“提篮桥外国牢监”。规模之大,有“东方的巴士底狱”之称。
  原本在会审公廨裁判的人犯均送往上海县监狱服刑,短暂拘押的则置于公廨押所看管。西牢设立之后,会审公廨中的外国领事经常借口中国地方监狱的卫生条件不好,动辄将人犯送往西牢收监,这等于又变相扩大了其在中国的司法权,因为刑事执行和狱政管理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同的组成部分,是与公诉权(求刑权)、裁判权相分离的,而在原先订立的章程中,会审公廨并没有执行刑事判决的权力的。
  冲突越演越烈,到最后,不仅男犯,连女犯也被送往西牢羁押。黎黄氏案件所导致会审公廨审判官及双方法庭警卫人员间的肢体冲突,只不过是因为长期积怨终于找到一个宣泄口而已。
  黎黄氏被劫往西牢后,主审官关某在清点现场后即赶赴上海道台呈报事件发生过程,并愤然提出辞呈。
  英国领事大闹公堂的消息由新闻纸报道后,上海滩民意哗然。数千名商人在上海商务所前集会,社会各团体发出告同胞书,并通电外务部和商部,要求租界巡捕房释放黎黄氏,并惩罚在会审公廨闹事的巡捕。外国领事团断然拒绝。
  于是冲突不断升级,参加罢工、罢市的上海市民人数不断增加,群情激昂的民众冲入巡捕房,手持砖石与巡捕发生冲突,领事团出动万国商团和英国水兵登陆镇压,民众血洒南京路,死伤三十多人。
  觉醒的中国人民一旦拧成一股绳,就迸发出了强大的力量,这种力量,让租界当局和外国领事们深感不安和恐惧。最后,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黎黄氏释放;二、领事团被迫同意今后女犯一概由公廨发落不押西牢,并将以前所有押西牢的女犯送回公廨;三、互派差捕至捕房和公廨巡视。
  引发事端的英国领事也在不久之后被贬往海南琼州。清政府做不到的事,民众做到了。
  事实上,这次冲突及其最终解决方案不仅使黎黄氏无罪释放,女犯不再关押在西牢,也使原来各国公使团胁迫北京外务部修改会审章程增加刑事执行条款的谈判随之草草收场,西方列强试图将在中国租界设立监狱既成事实之后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阴谋破产了。
  但租界当局完全掌控司法权的企图与努力从未停止过。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由清廷任命的公廨谳员挟款避匿,外国领事乘机接管会审公廨,单方面颁布了《公廨临时办法八条》。其中规定中国会审官须经领事团委任,并对公廨的组织进行了变动。至此,上海外国租界内中国的司法权丧失殆尽。
  民国创立之后,西方列强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而在中国取得的特权通过谈判逐步收回。1921年11月开幕的九国华盛顿会议,中国政府提出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的申请,各国藉口中国司法不健全而予以拒绝,后经中国专使一再据理力争,各国才答应闭会3个月后,由各国政府派代表组织司法视察团于4月中旬到华视察各省司法状况,视察地区以各通商地方为主。
  中国政府对国际司法视察团来华考察事宜非常重视,认为这是一次展示中国司法水平,收回司法主权的大好机会,要求司法部对中国司法限期进行改良,以求与国际法律接轨。
  为此,司法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各地分设审检分厅;为改变原有县知事兼理司法、违背司法独立的弊端,特仿照美国司法旧例,采用巡回裁判制度,在未设审检厅的各县,增设多名审检官,每日巡回各地,这样既节省了经费,又维护了司法独立的宗旨;为保障人权,改变中国司法“以往只知依法判断,而与人民习惯不时发生阻碍,殊失保障人权之本旨”,而令各省审检厅组织人员进行人民习惯调查会,成立人民习惯调查委员会;对看守所、监狱都做了相应的改革。
  在一些近代法学精英的努力推动下,司法改革和司法权回收的努力在缓慢却有序地进行着。但是,天津地方审判厅受理的一起涉及俄国人的欺诈取财案,由于案情的复杂性而引起了国际舆论和传媒的关注,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驻北京、上海等地的外国法律界人士就此案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中国法律建设的缺陷展开了大讨论,他们普遍认为,中国司法官厅对于诉讼人及刑犯,仍沿袭前清封建专制习气,不尊重人犯之公民权,依靠中国人自己仍无法建立文明公正的司法制度,就目前状况,中国仍不具备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一些在华的外国法律人士纷纷发表言论,他们还指出,要想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中国司法必须做如下改革:一、法庭内设当事人之坐席;二、法庭内宜多设旁听席;三、审问时不可有拍案怒骂情事;四、庭丁对当事人传唤时须和气;五、看守所内宜清洁;六、监狱至少每人须给单衣一套、被一条;七、待遇监犯不可稍有凌暴情事;八、审理案件须按照预定公布日期执行。
  中肯地说,这些意见的提出正中中国法庭的积弊,但是以中国接受近代司法体制的时间表,与西方数百年的法律发达史相较,已经是一日千里,不足之处,自当缓以时日容其改良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为借口拖延归还领事裁判权。
 北洋政府的司法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马上通令各省法院筹备兴建改良试点,各县建立司法公署,从关税的5%中提出10%充作司法改良的专项经费。但各省财政厅则以“现值军事紧急,需款浩繁,各机关原有经费尚不能如期筹发,至各新增款项更属无处罗掘”为由拖延搪塞。
  由于经费上的无米之炊,司法改革无法顺利进行,北洋政府外交部只得以“因奉直战争,中国司法之改良皆未能进行”为理由,通告各国,请求缓期一年再行调查。因此,国际司法视察团遂决定延至1923年5月来华视察。后又一推再推,直到1926年。
  1926年,著名学者丁文江出任总办,全权管理上海,在城头变幻大王旗的年代,丁的实际任期虽然只有8个月,但在其任职期间,亲自与上海各国领事团反复谈判,终于在8月31日签订了《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废除会审公廨制度,成立了江苏省管辖下的上海临时法院。(1930年2月改称“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又与法国总领事签订协定,将法租界会审公廨改为江苏第二特区地方法院。而天津租界,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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