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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州法官的选拔与监督

http://www.dffy.com 2005-8-3 14:46:02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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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州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被提名的法官必须是科州合格选民,合格律师执业5年以上,被提名时年龄不超过72岁。地区和县法院的法官也必须是该地区或者县的居民,合格律师执业 5年以上,被提名时年龄不超过 72岁。在小县只少应当高中毕业或者受过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教育。(In small counties, no person is eligible unless he or she has graduated from high school or has attained the equivalent of a high school education.)

  “在小县只少应当高中毕业或者受过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教育。”就可能被提名为法官,但是曾经被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执业5 年以上是其前提条件。由于存在“免考授予律师资格”的情况,而这又不要求一定是研究生或者大学毕业,所以,实际上存在高中毕业或者虽然没有高中毕业但是也能当律师从而成为法官的情况。

  四、有任期但是可以连任到 72岁

  任期是政治家常用的概念,但是这一概念并不适用于法官。因为法律适用需要经验(就外科医生需要经验一样)。这需要时间的积累。当然,现在对于法官是有任期限制的。

  法官在被指定以后,他还有两年的投票期。此后,还机会在一定期限决定是否留任某一法官(县法院、地区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分别为4年、6年、10年),独立的司法委员会教导选民,使法官能够被留任。司法委员会还有一种方式控制法官:不管任期到了,可以开除他们或者要求他们提前退休。州法官的任期为:县法院4年,地区法院6年、上诉法院8年、最高法院10年,但可以连续留任,所以,科州法官的退休年龄为72岁。

  律师成为法官就意味着他与原来的委托人脱离了关系 ,难以想象一个人当了多年法官以后还会在乎原来的委托人。法官离任后又被他们曾经施惠的律师事务所雇佣,这是很不适当的。而立法者不同,立法者都是兼职的,他们会有一份另外的工作,立法是业余的,所以他们有任期,期满以后,他们可以在另外的地方工作。但是法官不应当给这样的机会,这样会影响他们在法官时的公正。  因此,律师一旦成为法官,都希望能够留任,留任的情况也很多。

  法官是美国的传统,也体现了美国人的司法理念。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另外,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也是公正恰当地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保障,成熟的人才能做出“理性”的判决。

  五、通过优选而不是普选产生法官

  象大多数州一样,科罗拉多也有一个法官遴选方案。1966年以前,法官是选举出来的。1966年科罗拉多州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规定法官不进行政治选举,而是由在指定的基础上任命。其基本目的是让法官从政治活动中解脱出来,法官不能在竞选中接受捐助。不能对任何个人和团体进行承诺,以他们为后盾。但是在优选计划中,尽管投票者也能对投票结果有某种控制,但是法官选举不由任何人筹划,完全以个人名义开展。 [v]具体是这样运行的:

  法官必须由社区内了解他的经历、性格和知识的人民选出。科罗拉多有两种类型的提名委员会: 1个最高法院提名委员会, 22个司法地区提名委员会。

  最高法院提名委员会为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提名,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委员会由一名允许在科州执业的律师、本州每一个地区一名州议会的不允许法律职业的公民和一名不允许法律执业的普通居民组成。同样,科州22个司法地区也有一个这样的委员会,也由首席法官主持。但首席法官只是组织者,没有投票权,也就是不允许法官选法官。

  每一个地区提名委员会由居住在该地区的7名公民组成,其中不能有 4 个人来自于同一个政党。而该地区内的县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投票成员。在人口超过35000的地区中,投票人员由3个进行法律执业的人和4 个不允许法律执业的人组成。在不超过35000的县,至少由4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组成,这个委员会由州长、检察长、和首席法官通过多数决定其余的3 个人允许多少是法律职业人员。提名委员会任期为6年,非律师成员(他们是委员会中的多数)由州长指定,律师成员由州长、检察长、和首席法官多数通过决定。

  律师一但被提名委员会挑选上,他们在两年之内可以作为有效的候选法官。县法院4年作一次这样的备选法官选拔,地区法院、最高法院则分别为6年、10年。当法官出现缺额,有兴趣的候选人可以申请。他们的名字和申请书将送到他们所在的地区的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在面试和调查之后会推荐2—3人到政府,州长将指定其中一人填补缺额。科州法官的背景各种各样,包括地区检察官和律师。 在丹佛,县法院的法官也以同样的方式遴选。只是最后的指定是由市长(县长)进行而不是由州长进行而已。出现缺额 30天之内,他们的名字和申请书将送到他们所在的地区的提名委员会。州长在接到名单后15天内在提名中指定,逾期不指定的,由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指定。

  优先计划的目的是保持法官独立,使他们审判时只依法裁决,而不是根据压力、政治兴趣和竞选中的捐献。优先方案详细考虑了一个也许不是天才、没有天赋、没有政治影响力的律师在短时间内可以通过评估而成为法官,或者让选民决定是否留任某法官 。如果选举产生,就意味着需要选举基金。律师可以向竞选者捐助,他们捐给那些他们认为能够与他们的司法理念一致的人,但是法律的公正不需要这种形式的民主。

  六、由中立的机构监督法官

  为了帮助提名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是否留任某一法官,要对法官定期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1988年科州立法创设了司法执行委员会,目的是为投票人提供对法官和其司法行为公正、负责、全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也提供给法官。该委员会任期为两个4年,由10人组成,由首席法官和州长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两名非律师,参议长和众议院发言人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非律师。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向各级法官依法提出司法公正、效率,对实体法和程序的理解,主持审判的能力,审判是否及时,如何联络和服务公众等各方面的标准和要求。[vi]

  每一个县市有类似的委员会以同样的方法指定本地区的司法执行委员会。评估结果不断提供给提名委员会成员,也反馈给法官以便他们能有所改进。实践中,在下一次选举开始前,法官评估结果由立法机关以“蓝皮书”的形式出版,并送达给每一个注册提名委员会成员。

  他们相信他们的评估是全面、周到而公平的。现在正有各种调查小组在以各种方式研究如何使法官提高效率,提高陪审制度的质量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另外,对于法官的投诉 ,科州还有一个对于法官道德进行观察的“科罗拉多司法纪律委员会”,它由4名公民、2名律师、2名地区法官和2名县法官组成,人们可以向设在丹佛的该委员会投诉。

  在科州,法官的选拔和留任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法官们的正直没有受到怀疑,即使面对数量日益增加的案件压力,也从没有出现过一起法官的丑闻。

  七、对中国法官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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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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