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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州法官的选拔与监督

http://www.dffy.com 2005-8-3 14:46:02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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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国内对于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制度的介绍比较多。这些介绍也对我们对于美国整个法官制度的理解产生了很多误导:一般人会认为,美国的法官都是高学历、从事法律职业考试的难度很大甚至于高不可攀、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唯一方式、法官都象选总统一样的选举出来、法官的监督机构是议会等,但事实是:在美国,高中毕业的人也可能当法官、大部分法科毕业生轻而易举就能通过法律考试、考试之外还有考核方式可以授予法律执业资格、法官的选拔方式不是竞选和普选、法官的监督机构也不一定是立法机关。

  一、美国的法院有两个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的“地区”的含义并不与行政区划的某一级相对应,在人数较多的州可以有几个美国地区法院。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

  关于州法院,美国所有各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的法院由三级法院构成,也有的州仅为两级。各州法院的名称往往较为复杂,没有统一的称谓,由各州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一审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一审法院在有的州又设立专门法院,如家庭和家庭关系法院(纽约州)。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划分为两个部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和州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1)联邦问题的管辖权;( 2)涉及不同州问题的管辖权。美国各州的法院管辖除联邦法院管辖案件外的其它案件,具有一般管辖权。“在一个特定州的领土内,法律确立本地管辖权。”一般一个州对另一个州所作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通过联邦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原则而得到保证。

  美国的法官同样分为两个部分:联邦法官和州法官。目前美国有700名联邦法官,2.7万多名州法官。在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都由总统指定和联邦议会2/3多数的通过,一旦一个法官被任命,他的任期是终身的----因为国家需要法官与民众保持距离,也独立于政治。对联邦法官的选任,国内介绍很多,所以对州一级法官制度的介绍很有必要。在州一级,各州的规定是不同的。我以科罗拉多州为例作一个简介。

  二、一名法官每年办案 700起

  科罗拉多司法机构是与立法、行政并列的州政府三权之一,其任务有二:解决争端、监督犯罪。 科州的法院分为四级:县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7个法官, 22个司法地区法院共有256名法官,另外,丹佛县法院有17名法官。另外还有分布在主要河流沿线的7个水事法院。还有一个城市法院,是独立的地方法院,不是州法院体系的一部分。所以全州各级法院法官总数不到300名。[i]

  县法院每年解决45000起以上的案件;地区每年解决 161000以上的案件;上诉法院每年办理 2500起案件,最高法院每年办理 1600起案件。[ii]所以,平均起来看,每一个法官每年约解决700起案件。整个系统由以下法院组成:

  城市法院是解决发生在城市内案件,主要范围是交通案件、商店偷窃、涉及违反养狗约束规定的案件。城市法院不是州的法院,但是可以向州法院上诉。

  在州内的每一个县都有一个县法院,每一个法院有一个或者多个法官。处理的是交通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标的为 1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由陪审团审判。县法院的案件可以上诉到地区法院。丹佛县法院系统则是特别的。小额诉讼法院。是县法院的分院,以快速的方法解决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有时行政长官可以代替法官处理案件。通常不需要律师代理。小额诉讼法院每月处理的案件两起以下,每年18起以下。

  地区法院。每一个县都有一个地区法院,县法院和地区法院都是司法地区法院,但是每一个县法院有一名法官,而在地区法院可能一名法院服务于几个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处理的案件有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刑事案件。对地区法院的裁判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或者直接上诉到科州最高法院。水事法院:它是地区法院的分院,处理水权及水资源管理有关的案件,但是都是不经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所有裁决都直接被上诉到州最高法院。

  丹佛县法院。因为丹佛既是一个县又是一个市,所以其法院性质不同于别的县。其法官由丹佛市长指定,只有丹佛有独立的青少年法院和假释法院,其他地区,由地区法院处理青少年犯罪和假释案件。

  应当注意的是以上法院是同一级法院,地区法院并不是县法院的上级法院,他们有共同的上级法院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地处丹佛,有 16名法官。它不是审判法院,只是对县法院和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最高法院不再同意复审,它的裁决是终审裁决。

  最高法院。是科州的最高级法院,处理从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除此以外,它还有司法监督和行政事务管理职能:州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律师管理,法律考试,公职律师管理。所以,科罗拉多最高法院承担了我国由司法(厅)局的在部分职能,又是一个司法行政职务机构,不过这些职能在内部是与其审判职能分开了的。

  三、高中毕业也可能成为正式法官

  19世纪以前,美国的法官一般都不是律师协会的成员,甚至从来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那时主持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多为不懂法律的“外行法官”。今天,美国法官的情况已大为改变。除少数审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基层法院外,其他法院的法官都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实际上,美国法官一般都有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的法官属于“律师法官”。

  由于美国的法学院属于“本科后”教育,学生法学研究生毕业以后,由州最高法院组织法律考试。最高法院的“科罗拉多法律考核委员会” (The Colorado Board of Law Examiners)的成员由科罗拉多最高法院指定,又由两个委员会组成,一个是法律委员会,负责州律师考试。另一个是律师委员会,负责对要从事法律职业的申请者进行道德、心理上的训练,同时对那些不通过参加考试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进行考核,以决定是否免考授予律师资格。

  在科罗拉多,法律考试和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第一种方式是法律考试,它是由州最高法院组织,参考人员是已经取得法律本科后教育即研究生 文凭的人才可以参加。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以1999年到2002年举行的7次法律考试来看,全部科目通过率分别为68%、77%、64%、78%、66%、75%、63%。[iii]  2003年,科罗拉多大学、丹佛大学毕业学生第一次参加考试的人通过基本科目的分别为88%、71%,通过全部科目的分别为 86%、69%。[iv]当然他们中没有通过的将来还可以重考。一个大学具有法律学位的人,通过法律考试是一件不难的事情。另外,还有一种可以免考的情况:通过最高法院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可以获得法律执业资格。其中包括人口不走过35000的小县中,不具备法学高等教育即研究生文凭(只有获得其他专业本科文凭的人才有可能在大学学习法律,所以法律文凭全部为研究生文凭),只有高中学历或者相当于高中学历的人,也可以经过考核获得法律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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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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