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2月1日,美国一位黑人妇女在下班途中乘坐公交车时由于拒绝给白人让座、坚持自己的权利而被捕,并被罚款4美元,由此引发轰动全美的民权运动。这位妇女就是罗莎·帕克斯(RosaLeeParks),由于不甘向命运低头,她成为美国民权人士心中的偶像。并使她在后来数十年内赢得多种荣誉和奖项,包括1996年的“总统自由勋章”,1999年的“国会金质勋章”,两者都是美国平民所能获得的最高荣誉。据报道,当年早些时候,蒙哥马利就有两名黑人妇女因同样的遭遇而被捕。


笔者无意于慨叹罗莎.帕克斯的勇气,其实罗莎.帕克斯的勇气来源于天赋人权的自然本性,正因为此,早些时候已有两名黑人妇女有过同样的遭遇。正如罗莎.帕克斯自已30年后,她追忆当年所说:“我被捕的时候没想到会变成这样。那只是很平常的一天,只是因为广大民众的加入,才使它意义非凡。”
其实,法律要有意义,首要的是应适应社会文明的进步。法律也应尊重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否则,推翻是必然的了。
其次,法律要有意义,还在于它能可靠的无折无扣的予以执行。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遵循着矛盾的规律性,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事物的发展变化又是从量变到质变。可想要使矛盾暴露到激烈的程度,则矛盾的两个方面都应该是强而有力,这样才能形成针锋相对、一触即发。这样才能推动社会法制的进步。
试想想,如果只有罗莎·帕克斯漠无法律而颇有勇气之“无理取闹”,如果没有那位无名的守法护法的公交司机出面报警来维护法律之尊严,如果警察认为这是鸡毛蒜皮之小事不按法律而动之于情面去处理,那么罗莎.帕克斯就不会被捕,……。美国的民权运动得推迟多少年?谁才是真正的民权运动英雄?我慨叹的只是美国那些民众为什么就那么执着地去维护法律,即使这是个“恶法”?为什么美国警察和法官就那么地遵循法律,尽管这是个“不平等”规则?
之所以此,罗莎.帕克斯的勇气固然使人敬佩,然无名司机的守法、护法,铁面无私的警察执法,其实更值得我们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制,建立法治社会的国家的人们去深思了。
自美国独立战争,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订到1955年,其间历时178年,如果我国以同样的经济速度发展,自1949年解放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完善是否也还要经过那么多年才能达到理想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们的经济和法治是不是还落后美国122年?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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