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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定分止争”

http://www.dffy.com 2005-12-4 20:14:20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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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读人民法院报《“定分止争”与“定纷止争”》一文(载2005年12月1日天平周刊B3版,作者:张文亮、朱运涛),作者对时下媒体的“定分止争”与“定纷止争”进行了分析,自《礼记·礼运》“故百姓则君以自治也,养君以自安也,事君以自显也,故礼达而分定”,谈到物权法的修改,读后颇有收益。
  其实,在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都对之有精辟地论述。管仲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慎子形象地举例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林》卷二引《慎子》佚文) 。商鞅也认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自治也。姑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商君书·定分》)。大意是一只跑着的(野)兔,百人追之,并非这只兔可分为百份,而是每个人都想捕为己有,因为这只兔“名分未定”;而到了兔市,谁也不能随便拿,就连小偷也不敢轻易下手,因为这些兔名分已定,是兔主的。
  由此可见,“定分止争”其中的“定分”,是定名分,定谁所有,用现在话来说,就是确定权属。说明我国古人是早知所有权这一概念的。
  虽然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里没有包含在西方文化伊始就多少蕴含着“平等”、“自由”等真正权利意蕴的权利制度或观念,能人治国的观念代代相传。对最高统治者的崇拜、敬仰乃至敬畏的心理,使人们漠视了自己作为个人的存在,以及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的意识。统治者所采用的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礼教思想,又进一步压制了个人主体意识的萌芽。基于法律(权利)和政治制度的密不可分,在集权、专制的封建等级、特权社会,私权利与政治权力便也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受传统“礼治”思想、“儒教”学说影响产生的专制政治体制下,即使存在所谓的私有财产制度,存在着契约交易规则,这些权利也都是不稳定、不可预期的。可以说,古代中国法从来就没有承认过纯粹的私人所有权以及自由契约。
  梁治平指出,“按照中国人的说法,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一个人从来到这世界上,终其一生,可以说没有任何完全属于他自己的东西,在这意义上说,古代中国文化中没有我们所说的‘个人’”(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因此,中国虽然早就认识到了物权的重要性,但最终没有修成正果,物权概念和意识都远远落后于西方。
  但愿物权法的制定能改变这一历史,也给我国的物权定分然后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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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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