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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女植物人”案看美国的宪政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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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15 9:19:55 作者:朱惠平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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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1990年,美国人特丽·夏沃不幸变成了植物人。她的丈夫兼监护人迈克尔·夏沃在悉心照料她8年后,由于看不到好转的希望,开始向佛罗里达州当地法院申请对妻子实施安乐死。但夏沃的父母坚决反对。因此,双方之间开始了历时7年之久的生死权之争的官司,从佛罗里达州法院一直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其中,由于政府的干预,特丽的进食管几度被拔去,又插上。
现在,让我们暂且抛开本案的其他争议焦点,来看看美国人最关心的问题,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行政力量介入司法领域是否“违宪”?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三权分立政府结构,以及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根据美国宪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废除国会制定的特别法。司法审查被认为是保证行政行为公正合理的最终保障,是美国法治的基石,它是美国联邦法院所拥有的,如果因政府行为以及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联邦法院可以宣告其无效的权力。正是这个著名的司法审查权,保证国会不至于滥用立法权,干涉各个州的宪法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
但在宪法第三条中,甚至整个宪法中,都找不到授予联邦法院以司法审查权的明文规定。相反,最高法院是通过其对宪法的解释确立了该项权力。1803年,美国宪政历程中最重要的案件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bury v. Madison),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地位,通过这一案件,使司法部门由于拥有了对其他两个部门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权力。这一司法部门所拥有的最重要的监督权力,正是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我宣布:联邦司法部门事实上拥有此项权力,而成立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成为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里程碑。
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按照美国的司法体制,地方司法机构作出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而且美国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没有提及的权力全部属于州和地方。《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将进一步澄清联邦政府与各个州之间的关系,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将成为美国宪政体制的法律渊源。然而,美国司法体制的精妙之处在于,可以通过国会的参与,改变地方司法机构的判决。
作为一个民事案件,本来是无须联邦法院介入,但既然国会已经通过特别法案允许当事人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联邦法院就有权依据国会的法律审理这一案件。不过,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这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民事案件的意义。而事实上,联邦法院已经通过他们自己的判决明确宣布支持佛罗里达州司法机关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更加明确了联邦政府与各个州之间的权利义务。
(作者单位: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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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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