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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米兰达忠告看公民基本权利与宪法

http://www.dffy.com 2006-12-18 20:17:58 作者:王爱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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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祥林杀妻冤案在中国并非个例, 这类冤案在中国屡屡发生。1986年10辽宁发生“李化伟杀妻”冤案、1992年9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何鑫敬八年蒙冤案、1995年4河北发生聂某某被冤杀案、1998年4月昆明发生杜培武冤案、1999年12月山西岚县发生李绿松被“割舌”事件、2001年4四川珙县发生三民警折磨死妇女陶先碧案、2001年7月河南巩义民警刑讯逼供致残的16岁少女案、2002年7月唐山7民警用电刑烧刑讯逼供炮制冤案、2002年8云南丘北县农民王树红遭刑讯逼供致残含冤被羁296天案……

  这么多冤案的发生决不是偶然的,我们在这些案件中看到了许多共性的东西。佘祥林杀妻冤案、李化伟案、聂某某案、杜培武案当初都号称“铁案”,后来都是由于偶然原因出现了颠覆性证据才得以真相大白于天下。在这些冤案中,都出现了刑讯逼供的现象。佘祥林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曾谈到“我怎么会承认?但人一进到那里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当时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然后,他们趁我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吗?”。在杜培武、李绿松、王树红案中也有这些行为。[4]

  在佘祥林案中,佘祥林母亲、大哥因上访被关押、村民因作证遭拘留。这些事情说明高压手段仍在被用来解决问题;这些事情说明在一个非民主的社会中是无法制约权力的滥用的;这些事情说明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是无法保证践踏人权的行为不发生的,更不用说维护宪法的权威了。

  佘祥林的遭遇代表着百姓利益与强大的国家机器间冲突的惨烈,从他身上我们不难看到个人维权是何等艰辛。试想:如果我国的刑事法制制度中赋予了犯罪嫌疑以沉默权,并得到了良好的实施,这么的冤案还有有吗?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良好的宪法意识,如果我国保障人权的体制建构足够合理,那么,我国目前的法治和人权保护会是现状吗?显然,答案都是否定的。所以,这些现象的一再出现说明冤案是由制度性的原因造成的,其根源就是对人权的忽视。因此,关注沉默权,就是关注我们自己的公民权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正是随着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在人权保护上的健全和完善,佘祥林的维权之路才得以走到终点。

  如果把法治比喻为一个木桶,刑事法治就是最短的那块木板。正如水桶的盛水量往往由最短的木板决定一样,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刑法保障,法治社会的根基也不会稳固,宪法的权威也不复存在。也只有一串串刑事个案中受害人的权益被保护,无辜者的冤屈被清洗,犯罪者的利益被依法剥夺,正义与秩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才能得以维护。

  在我们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法治社会的今天,放大佘祥林案件的标本意义,呼吁要“让佘祥林成为中国的米兰达忠告卡片”,就是要倡导政府及其相关的国家机构切实将工作重心转向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将确保公民尊严、自由的措施落到实处。

  弗朗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污染了水源。”这句话被后人广为传诵。然而,史学家的研究表明,培根本人在担任法官期间也曾主谋过几起刑讯逼供案。由此可见,宏大的原则、漂亮的口号固然重要,如果缺乏有力的监督与实施,权力源头的污染将永远无法涤清。

  因此,在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中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一个合理的制度以保障人权的良好实施,防止公权力对人权的迫害。这是从佘祥林杀妻冤案和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

  公民的权利代表一种力量,宪法代表着力量的源泉,行政司法权等公权力则意味着责任。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民主程度在提高,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是中国人权保护的里程碑。我们期盼,多年后再次回首佘祥林杀妻案时,细节或已渐渐模糊,而公民的权利意识、司法机关的责任感,已演化成一种不断向上升腾的力量,成为我们维护宪法权威、宪法精神的动力。

  参考文献:

  [1]李树忠:《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版
  [2]凌金坤《沉默权及其移植》原载《唯实》
  [3]李江涛:《公民权利与宪法精神》 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14日;
  [4]刘飞跃:《由佘祥林杀妻冤狱案看中国的冤案》载秋风一页图文信息网,200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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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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