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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问宰御批不符律法被拒执

http://www.dffy.com 2007-4-16 13:39:15 作者:赵正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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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祯皇帝的问宰御批因没有罪名和必要的程序,不符合大明律法章程,被执行官骆养性拒绝执行,此案不仅是明史上的政治笑柄,也成为大明朝的案典。

  骆养性字泰如,京师人,崇祯朝为大金吾(御林军统率)。熊鱼山、姜如农二公,俱以直言得罪,下锦衣狱。一日,漏下二鼓,一小中官持怀宗御笔至云:谕骆某,即取熊、姜二犯绝命缴。骆附奏缴旨,略云:言官果有罪,当明正典刑,与天下共弃之。今昏夜以片纸付臣,杀二谏官,依照《问刑条例》臣不敢奉诏。奏上,帝怒为之霁,二公皆得不死。

  这是清代文学家王士禛的《池北偶谈》叙述的一段明史趣事。怀宗就是后来吊死在煤山的明朝末代皇帝崇祯。熊鱼山、姜如农二监察御使因直言进谏,当廷指责朝纲紊乱,政令不畅,并称大明危在旦夕,激怒了皇上,崇祯皇帝决意非治二人死罪不可,但熊、姜二人为履行监察御使职责,秉公如实进谏,虽有冒犯圣上之举,只不过是措词激烈,且为先朝老臣,大明朝的忠臣,依照大明律法罪不致死。崇祯皇帝只好先将二人投入刑部大牢,准备秘密处死。一天,一太监拿着崇祯皇帝的御批给大金吾骆养性,要求连夜杀掉熊、姜二监察御史,但骆养性拒绝执行,上奏章说:言官如有罪,应该公布罪状,以法惩处。现在您半夜里给我写条子,要我杀人,依照《问刑条例》,我不敢执行。崇祯阅后笑罢,不再追究。

  崇祯皇帝这一御批被拒绝执行,表明上尽现执法严格,也显天子的宽容,实质上是皇权没落,朝纲紊乱的结果。明末朝中太监权臣结党营私,阳奉阴违,常常逼宫就范。但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大明律法已讲究罪刑法定和行刑程序,特别是死刑命案更为慎重,即使至高无上的皇权,也受制于律法,因而才有骆养性据法抗旨的理由,这又不失为大明朝司法的进步。

  明太祖朱元璋十分注重制定律法,历时30年制定了《大明律》。 《问刑条例》是《大明律》的子法律。明律无论形式或内容都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大明律》以六部分类,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结构合理,文字简明;适应君主专制主义的强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惩治经济、行政、军事方面犯罪和诉讼制度方面的立法,较之前代更为发达;在定罪量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逐步形成和实行律例合编,律例并用,使统治集团得以在保障律典长期稳定不变的前提下,更能灵活地适时立法,发挥其在治国实践中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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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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