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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有位法官对一名杀夫的妇女做出了判决:监禁5分钟。这名妇女是一位外科护士,长期遭受丈夫虐待。2002年6月29日,她将一个塑料袋罩在昏睡的丈夫头上并系紧,直到看着他死去。法官在宣判时说,没有人能了解或者体会这名妇女在这些年来遭受的痛苦,判处5分钟监禁,是用多年的受虐抵罪。她丈夫的家人对这项判决表示“无话可说”。
5分钟监禁,这一判决让人看到法律的公平与良心,让人看到法官对法律的忠实与虔诚,也让人看到法官在应用法律过程中所体现出的良心和人性。
法官与良心是一个非常有趣也很难说清楚的问题,前者属于法律的范畴,后者是一个大多数用在道德领域中的词。很多情况下,人们认为两者难以调和,法官象征着法律,良心代表着道德,各行其道,互不干扰。其实不然,做人要讲良心与回报,做法官更当讲良心与公平,法官判案除了依从法律之外,还应有更多道德层面上的东西,包括良心。
传统上,西方国家的审判独立强调法官在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依据其良心进行裁判,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强调法官依据良心和自然正义进行审判。而在我国,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能不顾法律的规定而根据其良心进行审判,更不能实行无法司法、法官造法。但必须看到,再严密的法律,总是会有漏洞,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此时,就要求法官发现法律,而法的发现作为一种逻辑过程,也是一个主观的过程,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目的,会发现不同的法律。而有良心的法官应以追求公正为己任,实现法律下的自由,而非操纵法律为非。
人们常说“良心”所遵循的是主观原则,是个人内心甚至个人利益的满足,没有客观标准,难以判断。其实,法院判决的结果如果远离了公众心目中的正义观念,法律的正义性也就大打折扣了。同时,公众的良心是需要引导的,而每一份好的判决书都应是对公众良心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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