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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遗产是如何分配的

http://www.dffy.com 2008-2-20 8:01:21 作者:陈明远 来源:江苏法制报

  清末一代重臣李鸿章(1823-1901)在代表清廷于北京签署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以后,于阴历九月二十七日(公历11月7日)抑郁病逝,享年78岁。梁启超说:“吾敬李鸿章之才,吾惜李鸿章之识,吾悲李鸿章之遇。”

  李鸿章当政期间,曾通过各种途径聚敛了可观的财富。

  清末士大夫流传一副对联:“宰相合肥天下瘦,司农常熟世间荒”,讽刺的就是李鸿章(合肥人)、翁同龢(常熟人)的富有。

  李鸿章的三个法定继承人

  李鸿章家族并不算大:妻妾四人,法定继承人有三个儿子。

  登录在《李氏宗谱》上面的李鸿章儿子共六人,其中三人早夭。

  原配夫人周氏生子经毓,早夭;周氏于咸丰十一年(1861年)病故。继室赵小莲,系太湖望族、进士赵昀之女。侧室莫氏,侍妾冬梅。长子李经方(1855-1934)是由六弟李昭庆家过继来的,所以又称嗣子。次子李经述(1864-1902)是由继室夫人赵小莲所生,因系嫡出,所以李鸿章逝世后由他承袭了肃毅侯的爵位,但他一年后也去世了,享年仅38岁。《合肥李袭侯遗集》就是他的作品。由其子李国杰继承。

  三子李经迈(1877-1938)是妾莫氏所生;在李经迈前后,莫氏还各生有一子:谱名李经远、李经进,谱上记载均作“殇”,也即这两个儿子出生后不久即早夭了。

  三个女儿:分别嫁给了郭恩垕、任德和、张佩纶;所以李鸿章的遗产没有她们的份儿。

  《分家合同》没女儿份

  1904年4月李鸿章直系子孙留有一份《分家合同》,如今在合肥大兴集李鸿章享堂的陈列栏展出。美国学者苑书义(福尔索姆)在李经迈的儿子李国超处见到过这份合同,并征得主人同意,收入专著《李鸿章传》里。现从英文翻译如下:

  合同

  (一)庄田12块、坟田1块、堰堤1道,安徽桐城县城内产业4处,另加省城安庆房地产14处,均留作李鸿章发妻周氏祠堂开销之用。由李经方经管。

  (二)合肥县撮城庄田1处留作祭祀葬于该处之李鸿章两妾及李经方发妻开销之用,由李经方掌管。

  (三)合肥县庄田两处为李经述之祭田(他葬在其中1处),由李经述之子李国杰经营。

  (四)合肥县田产两处,庄田3处,墓地1处,留与经迈为其殁后之祭田及墓地,由李经迈本人掌管。

  (五)李鸿章在合肥县、巢县、六安州、霍山县之其余田产及其在庐州府、巢县、柘皂村、六安州及霍山县之房产,均为李鸿章祭田及恒产。上述田产房产永不分割、抵押或出售,其岁人用于祭祀和维修庐州府城祠堂之外,所余部分用于扩置房地产。由李国杰经管。

  (六)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后,若李鸿章祭田及恒产岁人逾2万担,除上述开销外,所有盈余部分由三位继承人平分,本规定永不变更。

  (七)合肥县东乡李文安之墓地及祭田继续保留,不得分割、抵押或出售。

  (八)上海一价值4万5千两白银之中西合壁式房产出售,其中2万两用于上海李氏祠堂之开销,其余2万5千两用于在上海外国租界买地建屋,该幢房屋为三位继承人之公有居处,归三人共同拥有、共同管理。

  (九)江苏扬州府一当铺之收入用于省城江宁李鸿章祠堂之开销。

  (十)分别位于江宁(南京)、扬州之两处房产出售,卖房所得用于扩建上海之公有居处。

  (十一)根据李鸿章生前指示,江宁学馆分与孙子李国杰作宅邸,扬州一处房产分与李经迈作宅邸。

  遗产估计有几百万两白银

  这份《分家合同》,不包括金银财宝等动产,只涉及到分布在安徽、江苏、上海市的土地、房屋和一处当铺等不动产,又没有注明这些不动产的规模、价值,因而难以估计李鸿章遗产的总值。

  此外,上海图书馆保存的李鸿章档案里,还有一份《李氏积善堂房地产契约集》。

  李鸿章在招商局、电报局、开平煤矿、中国通商银行等都有不少的股份。

  李鸿章发迹之后,他们六兄弟曾在安徽老家大量购置田产,并建造“大者数百亩,小者亦百十亩”的庄园式宅第。关于李氏家族拥有的土地,据说在最盛时期达250多万亩。这些土地,一般都是采取“万亩建仓”的办法,委托亲朋管理。现已知仅在合肥、六安、霍山等地建立的“仓房”就有几十个。李鸿章名下的田产,每年可收租5万石。据统计,李氏在合肥东乡占耕地约60万亩,占当地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二。

  从这些第一手史料可以看出,李鸿章无疑是相当富有的。

  梁启超说:“世人竞传李鸿章富甲天下,此其事殆不足信,大约数百万金之产业,意中事也。”几百万两白银,大约合今人民币1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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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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