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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通过,一年后,林彪和江青集团被押上审判庭。
依据法律和事实的现代审判理念得到恢复,并在一定程度上重新赋予了法律和审判以超出政治的独立品质,这于审判独立和民主法治的进步意义,至今弥足珍贵。“两大集团”的审判,注定要载入新中国的史册,成为中国最特殊、最著名的一次审判。此后,公开审判原则、律师辩护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在中国的法治理念中根深蒂固、深入人心。
6万人旁听审理
北京正义路一号,特别法庭所在地,庭长江华端坐在台上。下午三时,江华宣布开庭,台下1200个旁听席座无虚席。此后41次开庭,共有6万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这次审判,从1980年11月20日开庭,到1981年1月25日宣判,历时2个月零5天。而公诉对象,则是曾经在中国政治舞台上风光无限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开庭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起诉书,历时20分钟。
10名被告人在被传到庭以及听读起诉书的过程中,众相各异。江青的一举一动总离不开她那矫揉造作的姿态,故意左顾右盼掩饰内心的不安,时而又摇头晃脑,借以克制内心的慌乱;张春桥穿了一件黑色对襟棉袄,还敞开着领口,在庭上始终歪着脖子,身子又常常歪靠在椅背上,神情呆若木鸡;姚文元哭丧着脸,呆呆地望着审判台上那些似曾相识的面孔,若有所思又忧心忡忡;王洪文形容憔悴,神情异常沮丧,已经完全没有了指挥武斗时的“威风”;黄永胜像一具散了架的泥胎,一直瘫在椅子上;陈伯达满面愁容;李作鹏脸色阴沉;吴法宪垂头丧气;邱会作神情呆滞;江腾蛟凶相毕露。
最终,法庭在1981年1月25日最后一次开庭后宣读了判决: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文元被判有期徒刑20年,陈伯达被判有期徒刑18年,黄永胜被判有期徒刑18年,吴法宪被判有期徒刑17年,李作鹏被判有期徒刑17年,邱会作被判有期徒刑16年,江腾蛟被判有期徒刑18年,此7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
17名律师进行辩护
1980年11月6日,特别法庭召开第一次全体审判员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明确指出,“两案”有律师辩护比没有好,“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要发挥律师的作用。”
司法部根据两案指导委员会的原则批示,成立了“两案辩护律师小组”。经过多方物色和遴选,17名律师被抽调到北京,进入辩护律师小组。他们分别来自上海市律协、北京大学、北京市律协、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由著名律师张思之担任组长,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苏惠渔律师、武汉大学马克昌律师等著名法学家名列其中。
1980年11月13日,律师张思之、朱华荣会见江青;律师韩学章、张中会见姚文元;律师甘雨霈、傅志人会见陈伯达。14日,律师二次会见陈伯达。16日,律师张思之、苏惠渔会见李作鹏;律师王舜华、周奎正会见江腾蛟;律师傅志人、朱华荣二次会见江青;律师马克昌、周亨元会见吴法宪。
但遗憾的是,江青最终拒绝聘请律师。
审判彰显人道主义
在起诉过程中,李作鹏犯起了心绞痛,经庭长批准,值庭医护人员让他退席输氧治疗;陈伯达一直哆嗦不停,值庭医护人员专门询问了他的身体状况,打了针,用沙发换下他坐的木椅。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开始的审判,两个集团是作为同一案处理的。起诉书确认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主犯林彪、江青等,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江青等10名主犯,则被分别以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提起公诉。
当时,江青等人是否会被判死刑?这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1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文章说:“这次审判贯彻了司法工作的革命人道主义原则”,“我们党和政府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革命斗争中,对于主动或被迫放下武器的敌人,包括罪大恶极的敌人,历来采取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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