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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斗在欧洲的传播[司法决斗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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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8-1 21:38:36 作者:徐昕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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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日耳曼势力的扩张、对罗马的征服和日耳曼法的发展,决斗逐渐演变为正式的司法制度,并为中世纪欧洲广泛采用。
伏尔泰说,决斗的习惯自世纪之初就存在于高卢和德意志。但据孟德斯鸠记载,法兰克人传统上没有采用决斗,后来决斗在部分地区运用。利普里安法兰克人接受决斗取证,撒利克法兰克人不接受。波马诺亚听说,法国从前有一种很坏的习惯,即一个人可在一定期间雇佣一位决斗士为其各种诉讼决斗。可见,当时决斗的习惯流行。但决斗在法国的发展也有障碍:法兰克国王发现贡德鲍法被滥用后加以抨击,教士们也激烈反对。尽管如此,决斗还是一天天广泛传播。

英格兰早期的决斗(雕版画)
很早时,教会就反对决斗这种可能使罪犯逃脱惩罚的做法,而支持消极取证即通过宣誓进行证明的制度,期望利用宗教的圣洁震慑罪犯。但恰恰因消极取证导致伪证泛滥,抑制伪证的决斗逐渐得到广泛运用。
定居意大利的伦巴底人热衷于决斗。如七世纪中叶,阿达鲁夫勾引王后古德波佳遭拒后诬告王后谋反,致使王后被囚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公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底交涉,最后两国商定以决斗来证明。阿达鲁夫失败,古德波佳得以恢复名誉。依伦巴底法,若向国王控告他人犯有该判死刑之罪,被告可提供适当的宣誓为自己洗刷嫌疑;若被告与控告人一起出庭,可通过决斗反驳指控。若通过决斗证实指控,被告将丧失生命或支付赔偿金;若指控未被证实,控方须支付赎杀金。伦巴底法虽有决斗的规定,但《罗退尔敕令》、《利特勃兰德法》似乎表明,伦巴底人已不太信任决斗。
有趣的是,王后因被诬告不贞而以决斗、火审等神判法证明清白的故事频频出现于文学作品中,如神圣罗马皇帝亨利二世的妻子库尼贡达,英国国王忏悔者爱德华的母亲爱玛王后,挪威传奇《埃达》中艾特礼的王后古德隆恩。又如,887年,加洛林朝国王胖子查理的王后理查蒂丝被控通奸,被要求以决斗或犁尖裁判洗刷嫌疑。
967年,神圣罗马帝国首任皇帝奥托一世规定在意大利,争议依赖于书面证据真实性的有关地产的抗辩,只能基于决斗而非宣誓来判定。988年,奥托二世规定,遗产继承争议,一方出示遗产证书,他方认为证书为假,可用决斗解决。该法也适用于封地纠纷。教会亦受此法管辖,但可聘任决斗士。贵族之所以请求采用决斗,一是因教会介入导致司法取证产生弊病,二是针对当时盛行的立誓方式之流弊。奥托二世指出:“如果某个继承遗产的证书被认为是假证书,而出示证书的人只要立誓此证书是真的,那么不需要经过任何预备审判,这个人就变成了遗产的主人。这样立伪誓也就产生了。”决斗当时被视为贵族特权。孟德斯鸠说道,“决斗取证是在皇帝强大,教皇弱小,诸奥托皇帝在意大利重建帝国雄风时才得以发展的”。
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时期没有决斗,至11世纪诺曼征服后,决斗才被引入。征服者威廉的一项法律规定,“在盗窃或杀人的指控中,如果任何英国人向一位法国人提出决斗……”。但英格兰当事人之间不被强制决斗,两个民族允许保留各自习俗。英国有关决斗断讼最早的案例记载是1077年一宗撒克逊人与诺曼人之间的争执:武夫斯坦诉沃尔特案。按1187年格兰威尔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决斗已成为英国当时主要的裁判方式,至少在有权持有武器的贵族之间。但他也主张,“正义很少能通过决斗实现”。
斯拉夫民族历来有决斗传统。《古史纪年》记载,1022年辖制特姆多罗干的姆斯季斯拉夫进攻卡索吉人,卡索吉人王公列杰佳迎战。两军对峙,列说:“何必让士兵们送死?我们二人单独决斗,若你取胜,可获我财产、妻室儿女及土地;若我取胜,便夺走你的一切。”两人遂徒手相搏,姆渐不能支,于是祷告“圣母,请你助我!若我取胜,将为你建教堂”,接着将列摔倒杀之。后其修圣母大教堂,至今保存。
在北欧,按维柯记载,丹麦国王弗罗陀曾下令,一切争执皆通过决斗解决。12世纪的丹麦,一宗审判中有这样的记载:因此丹麦人放弃司法决斗的习惯,并宣布各类案件皆应通过热铁审解决;因为他们认定,与打斗相比,上帝的裁断能更好地解决纷争。这表明丹麦先前有决斗风尚。冰岛萨迦展示了一个决斗频繁发生的世界。按冰岛萨迦所述,11世纪早期决斗在斯堪的纳维亚被废除;但实际上,直到13世纪决斗依然存在,甚至盛行。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客:诗性正义 justice.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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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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