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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贱的残忍:中国古代的衙役

http://www.dffy.com 2008-8-17 9:07:16 作者:黄鸣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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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衙役,中国古代的刑事警察和司法警察,国家强制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统治阶级和社会公众眼里,竟然是一种下等人才会从事的贱业。精神上被轻贱物质上被忽视的职业,却成了求之者众的香饽饽,于是更衍生出一种残忍的文化,成为中国古代司法暗夜的一部分。

  

  一、一群为司法暗夜值守的黑衣人

  法庭需要威仪,如同剧场需要灯光、道具、服装和布幕。

  法袍、徽章和法槌就是法律剧场的道具,也就是实现正义所需要的行头。

  法庭需要秩序,所以法庭需要强制力的威慑,这种威慑有些在法庭上是看不见的,但它站在法庭之外为法律站台,比如监狱、警察,直至军队,存在于人们的意念中,因为深层次恐惧而服从。

  成熟的法治国家,人们服从法庭的判决是因为出于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而不是出于对暴力惩罚的恐惧,这是法治国的最高境界,也是法治理想主义者们孜孜以求的。

  但法庭还是需要一些直接的,当事人看得见的,并在特殊情况发生时紧急启动维持法庭秩序的力量,这就是司法警察。

  现代司法警察是一种专业警种,除了法庭的安全检查、提押刑事被告人、庭上传递证据外,许多国家的法警在庭外还兼有送达法律文书等协助职能。

  而我们本章中所要介绍的,却是中国古代衙门的衙役,一种古代具有某些警察性质的暴力机器和这种机器后面所蕴含的中国法文化。

  在封建等级社会中,无论古今中外的法庭,法官都是法庭上的国王,绝对权力的掌握者,生杀给予,杖流徒死,一念之间。而衙役,这一中国古代衙门暴力符号,从其诞生之日起,在封建统治阶级的评价体系中,却是一个卑贱的职业。

  据湖北云梦出土的秦代司法竹简《封诊式》中,经常提到一种名为“牢隶臣”或“牢隶妾”的官府奴隶,其具体职能就是当司法官员进行查封、验尸、拘捕之类的工作时,跟随左右,动手操作,混合后代的仵作和衙役职能于一体。

  明清两代,衙门中执行长官指令的衙役分为三种,俗称“三班衙役”:一是站班皂役,审判时手持水火棍分站两旁,吆喝助威,县太爷出门时则举“肃静”“回避”牌鸣锣开道,此外还押送罪犯并当庭执行笞杖之类的刑罚。

  第二班衙役是捕班快手,简称“捕快”,负有传唤被告人、证人,侦缉罪犯、搜寻证据等职能,有点类似今天的刑事警察。

  第三班衙役是班壮民壮,主要负责城门、衙门、官仓、监狱等重要部位的守卫。

  这些都是广义上的衙役,俗称“皂卒”,在当时的世俗中,与妓女和戏子被列入卑贱的职业,一般人家都不愿意与之通婚。《大清律》甚至明确规定,除了民壮之外,其它从事衙役的人都是贱民,其子孙必须在脱离衙役身份三代以后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

  这是一种非常奇特的观念。三班衙役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虽然它只是统治阶级统治链条中的最末一端,但其工作效率和忠诚度无疑关乎统治秩序和效率,朝廷不用饿兵,官府又何苦从精神上将支撑自己政权的基层力量作践至此呢?

  二、在权力的食物链中,每一个等级都有自己猎食的方式,而处于食肉动物最底层的鬣狗,只有吃腐肉的份了,衙役们也是如此。

  法学家们和历史学家对此众说纷纭,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一种解释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的。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始终是自给自足的重农抑商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这也决定了在社会职业结构中,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的人员比例不宜太高,否则将可能因对农民的盘剥过度而引发社会动荡。

  在税赋方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始终以实物税和劳役税为主,即使是官员俸禄,在许多朝代中也是实物发放而非货币发放,正如陶渊明以诗明志中所说的“不为五斗米折腰”,足以证明当时官员正式收入的菲薄。

  有限的国家财政收入在满足数量众多的皇亲国戚的骄奢淫逸后,能够供养的国家公职人员已经相当有限。因此,许多公共职能的履行,比如兵役和徭役,也就成了国家劳役税的一部分了。

  明清之前,三班衙役中的大部分特别是壮班民壮,主要是由服徭役的农民担任。百姓在服役过程中,经常遭受打骂,形同奴才。一些有钱人家在其子女到了服徭役年龄,宁愿出钱请一些流氓无产者代为服役也不肯出力,由于从业人员的素质的低下,官府包括善良人家越来越看不起,于是此项职业在世人眼中日益低贱。

  很多人并不赞同这种说法,因为虽然官府和民间把衙役这一职业视为“贱业”,但实际上,在封建时代,这一职业却是个美差,许多人趋之若鹜,得花大价钱买位置,有些人子承父业或将之经营成为家族职业。据明朝的一部名为《连城璧》的小说记载,成化年间,福建汀州有位姓蒋的衙役,在其父亲时将世代传袭的衙役职位出租给他人,直到他这一代好不容易才凑齐钱将位置赎买回来。

  衙役的位置可以如遗产般地继承,甚至如房屋般典押和回赎,而其官府却听之任之,足见此项职位已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无独有偶。中世纪的欧洲,也存在类似的奇谈。当时法国和英国的刽子手都是由某个家族世袭的,他们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行刑所需要的费用,直接向当事人家属收取,家属拒绝给付的,刽子手有权扣押犯人尸体,并威胁要将尸体变卖给医学院作解剖之用,而在中世纪人们的观念中,受过此类污辱的人,灵魂是上不了天堂的。

  一些刽子手们生财有道,英国的刽子手通过出售观刑台的门票而发横财,而法国的刽子手却向到刑场向看客们推销酒和水果的商人要求回扣。在中国,犯人的血被蘸在馒头上出售,据说是可以治痨病的,这种荒唐事不仅发生在中国,欧洲人的老祖宗在文明开化之前也有过此类奇怪的理论,有一段时间,欧洲人认为把小偷的手指头砍下来泡在啤酒桶中,可以使酿出来的啤酒更加美味,如果受刑者属冤假错案比窦娥还冤的话,那味道更佳━━什么逻辑。

  已无人可以考证过这一酿酒秘方的理论源泉,或者原本就是刽子手家族为创造经济增长点而散布出来的“假说”,但那时候,行刑台上,梁上君子们在死后手掌成为光秃秃的树干,而刽子手们囊中却倒鼓了不少。

  三、鬣狗也有鬣狗的行为方式和规则,狮子们在饭饱之后,往往将鬣狗们抢食时的丑态作为一种观赏而不会干涉。

  某个意义上而言,衙役与住在寄寓在衙门中的师爷们的生存状态有些类似,只不过一个是跑腿一个是动脑的而已。也许是劳心者治人而劳力者治于人的等级观念作祟吧,官老爷们对于师爷们毕竟是客气的而对于衙役们却呼来唤去的,如同自家奴仆。

  师爷们的束脩来自于主官的馈赠,过年时一般还有“红包”之礼,而衙役们却没有此份福气向老爷讨赏,还好猪朝前拱,鸡往后刨,各有各的谋生之道。

  在大部分的朝代中,衙役们是没有正式报酬的,套用现在流行的话说,他们并不属于在编的国家公务人员,没有吃皇粮的权利。官府给予他们的,只是很少的伙食补贴,即使是要和犯罪分子做面对面斗争出外勤最多的捕快大哥,一年也不过十余两左右的银子,在公堂上站台吆喝的,一年也不过三四两,其它更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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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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