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型农场从个体户刘某手中购进1000斤稻种,每斤价格12元,共计付款12000元。播种后, 农场发现长势不佳。经技术部门鉴定,种子含杂率达30%。 于是,农场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退还购稻种款12000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种子, 且所经营的种子质量低劣。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农场和刘某之间买卖行为有效。刘某交付了稻种, 农场给付了货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由于种子含杂率达30%, 因此刘某应退还农场30%的货款即4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 买卖合同无效。刘某无证经营种子,其行为不合法。 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该互相返还,即由刘某返还货款12000元, 农场返还所购稻种。鉴于稻种绝大部分已被使用, 则应按当时稻种的平均市场价格每斤12元补偿,另外再由刘某赔偿农场损失。 第三种意见也认为合同无效, 但在如何互相返还的问题上不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农场在无法返还稻种时,应当按普通稻子的价格进行补偿。笔者也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买卖稻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凭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刘某无证经营, 不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因此,该买卖稻种合同无效。
2,种子是一种特殊商品,非法经营和稻种不能认定为“种子”。 《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种子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对所经营的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 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刘某擅自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 农场只能按普通稻子的价格补偿其所用的稻种。 而刘某除了要返还12000元货款外,还要赔偿农场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由农场按正规种子价格返还,则无异于承认合同有效,肯定刘某有权经营, 违背了保护正当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的立法本意。 法院按第三种意见作出了判决,刘某不服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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