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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4-1-12 12:31:47 作者:李银芳 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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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如有的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仍然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胜诉后却不能执行到位。过去人与资产是紧密相连的,就是人走了,资产还在,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在今天,人员的流动频繁,和尚与庙都是说跑就跑,诉讼中有的当事人更是借机外出躲避债务,给法院审理和执行都增加了难度。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上访,这些案件的上访量已经占到信访机构接访量的一定比例。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乃至出现“千方百计进京城”的现象。四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由于法院的判决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难免有一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是不一致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认为司法不公,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另外,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
  四、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基层法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化解社会矛盾:
  ⒈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实现。扩大简易的程序适用范围,提高当庭宣判率。目前在基层法院存在着简易程序复杂化的倾向,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依据,积极探索简易程序改革。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遵守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努力追求实体公正。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极少数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改判。
  ⒉坚持人性化司法。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持文明司法。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通过巡回办案、法制讲座、案例报道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钝化矛盾。
  ⒊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不是万能的”已经成为共识。许多国家都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ADR),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机制,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在此方面,我们有很好的“东方经验”值得发扬。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培训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⒋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认真对待群众上访,不能久拖不决。要本着彻底解决问题的原则处理信访,对信访中发现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对无理缠访的,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对以上访为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秉公执法或者司法,但当事者还是自认为受了不公的待遇、听不进别人的解释和规劝的,可以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⒌维护司法权威。在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任何解决不了的纠纷最终都会流向法院,由法院作出也许仍不为纠纷当事者所满意的最后自然也是最权威的裁决。应当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对案件没有错误的不能轻易进入再审,更不能多次反复改判。判决不具有稳定性,只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更加高涨。同时,要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题图摄影: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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