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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还须登记吗?

http://www.dffy.com 2004-1-15 20:50:46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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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04年1月12日潍坊晚报《法治方圆》专栏法律问答
  王女士问:我最近迁居新楼,有几间闲置的平房想出租。听人说出租房屋除到房管部门登记外,还要到公安机关登记。请问,这是真的吗?
  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这是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据公安部制定发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出租私人或者单位房屋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登记。
  这个解释正确吗?应当承认确实有上述法规。问题是这个法规还有无法律效力。答案是否定的。
  2003年2月27日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中已明确取消了上述行政审批事项。详见《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中,租赁房屋登记核准被列为第43项,该审批权的制定根据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9号)中也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安机关又有4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项目目录见附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决定,绝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已取消的项目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由此看来,该审批权已被明令取消了。
     显而易见,本解答中律师犯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错误,这就是没有注意到法规的时效性。人称律师为法律之师,但法律之师也非神仙。这几年来,随着国家大规模的立法进程,大量的法律法规被制定出来,而且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也是与日俱增。不用说一个普通的法律工作者,即便是专门研究此方面的专家也难免挂一漏万,更遑论我们的普通民众。
  其实还有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我们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后都必须让老百姓知道,然后才存在遵守的问题。从这个道理上来讲,法律法规出版物应当定在低廉的价位上,让我们普通民众能够消费得消费法规出版物应当定在低廉的价位上,让我们普通民众能够消费得起法律的“盛宴”。但事实却是恰恰相反,动辄二三十甚至上百过千的法律法规充斥我们的视野,让我们这些法律专业人士都觉囊中羞涩,至于普通百姓,就更望而兴叹了(其实笔者之所以能知道此国务院的文件,也因为单位订阅了《国务院公报》,得工作之便,学了点东西)。这样的法律法规出版物可不可以向民众免费赠阅?据说,上海市的政府公报已可以免费索取,国务院公报为什么就不行?
  因为我们热爱国家,所以我们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想做个守法的公民。但如果我们都不知道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我们如何守法?
  这个问题,值得有关部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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