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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陕甘宁的民事判词看审判方式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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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24 18:29:37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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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读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事实 缘张X之妹候张X于民国廿二年,经媒说与候贤儒之次子丁X结婚,婚后候张X始知丁X为神智不清之傻子,且有羊羔疯,初冀请医诊疗,病可痊愈.时经九年,医诊无效,候张X以丁X有不治之神经错乱病,不堪同居,要求离异,诉于庆阳地方法院。经判决候张X与候丁X离婚,候丁X不服,由其父候贤儒代理上诉,主张丁X年轻力壮,并无不治症果,今后无子,亦可以丁X之侄为嗣,并诉张X从中唆使候张X诉请离婚,图另嫁贪财,要求废弃原判,经本院传讯两造,候丁X确为不识五以上之数(在庭上数六个凳子为八件),不晓自己之年龄(二十一岁说十岁),不知农时(说正月可种谷粟子),更不知男女之乐(同床各睡,不省房事),神经错乱,而且有羊羔疯不治之恶疾,候张X以其空有夫妇之名,不能享天伦之乐,坚主离婚,自属人情之常,候贤儒谓由于张X唆使,另嫁图财一节,殊属无据,案经讯明,记录在卷。 理由 查候丁X神经错乱,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之年龄,更不知男女之乐及夫妻之情,且患有羊羔疯病,既已当据讯明,上诉人谓候丁X年青力壮,并无不治之病,显属遁词,而欲以丁X之侄与候张X为嗣子,亦何能弥补候张X终身幸福之缺陷,候张X结婚以来苦恼九年,候丁X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要求离婚,实出诸不得已之衷心,更何得指为张X之唆使图财,原判依边区婚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候张X与候丁X离婚,于法于情均无不合,本件上诉为无理,故判决如主文(选自《新编司法文书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李立刚主编,1992年9月第1版,第91—92页)。 这是发生在七十前的一起离婚案件。因男方患有精神病,在久治(长达九年)不愈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诉讼。一审胜诉后,男方不服上诉。这种案件在今天也不少见,笔者供职的法院每年就审理不少于十起这样的案件。那么七十年后的今天,我们是怎样审理的呢? 第一个问题就是判明男方的精神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当然,该条还规定,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精神病鉴定是不可少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鉴定的费用也是由女方来支付的。其实不仅仅是费用,这还需要假以时日,少则月余,多则以年计。 解决了精神问题,还需要指定监护人。众所周知,当前的监护权很难讲是权利,更多的尽义务,因此作为一个“经济人”是绝不愿意主动承担监护责任的。更何况法律还规定了对指定不服的诉讼程序,这样时间和金钱又一轮开始浪费。 即便这些都解决了,我们的法院也不一定就判决离婚。因为既然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已经存续长达九年了,说明双方还有一定的感情(法官的理由是若没有感情一天也过不了),搞不好就会判个“不准予离婚”。 其实这种离婚案件还有一个法律不能解决的难题,这种情况下一般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较差,如果判决离婚,女方当然是幸福了,但患有精神病的男方的生活怎样解决?告其父母,一般年龄偏大;靠其兄妹,这种道义责任自然是法律不能强制的。能推给社会吗?社会上有什么机制来解决?如果当事人天天赖上了判案的法官,作为一个小法官你吃得消吗? 就我见到的同种案例,没有一起不判决女方向男方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费的,数目从几千到上万元不等。或许原因就在于此吧。 而在七十年前,法官将当事人传上法庭,用简单的方法(现场实验)就查明了精神状态,根据过错责任就判决了离婚。其效率和效益与今相比,自是泾渭分明。这也是我国史上有名的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当前我国的理论界和法学界都在强调法官“坐堂办案”,强调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从理论上讲自有其应取之处,但是否就百利而无一弊病,这则案例可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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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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