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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的“说法”正确吗?

http://www.dffy.com 2004-1-28 10:58:41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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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3年04月27日《个人隐私 当众核实、难堪羞辱 割脉自杀》“这是我的隐私”一节目报道: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显冬教授。李教授,今天我们关注的这个主人公名字叫姜凤兰。她在江苏通州市的一家液化气站工作,突然有一天姜凤兰割腕自杀了,而那一天恰好又是他们单位在召开职工大会的时候,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姜凤兰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呢?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的调查。
  事情发生在2002年的大年初五,自杀的姜凤兰今年40岁,丈夫是木匠,常年在外打工,15岁的女儿正在读初中。她自己就在离家百米远的液化气站上班,每月有近千元的收入,家里虽说不上富裕,但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儿,怎么就突然连命都不要了呢?
  事情的起因是两天前的一次夜班。那天是大年初五,姜凤兰被安排值夜班,晚上7点多的时候她来到了单位,在楼梯口遇到了也来值夜班的男同事谢小同(化名),谢小同说有事找她。当姜凤兰来到谢小同的办公室后,谢小同却什么话都没说,只是冲姜凤兰笑,还伸手摸摸她的衣服夸她衣服不错。姜凤兰说,谢小同的举动让她感到别扭就赶紧离开了。回到自己的宿舍,虽然心里有些不安,但又想到两人是同事,自己不应该太过紧张,于是便放心地睡下了。睡梦中,姜凤兰被一阵异样的响动惊醒,好像听见有人敲她房间的门。姜凤兰轻手轻脚起身,悄悄掀起窗帘一角,看见竟然是谢小同站在门外。谢小同的值班室就在隔壁,不知道还会发生什么事,姜凤兰在惴惴不安中度过了一夜。
  第二天,姜凤兰脑子里仍然琢磨这件事。她想,两人是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这件事说出去对谁都不好,再说这件事也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让它过去算了。可又想到自己今后还要值夜班,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于是,姜凤兰决定找单位的经理时锋,想让他以后安排值夜班的时候不要把自己和谢小同排在一起。在姜凤兰和时锋反映了情况,并特别强调经理知道就可以,不要再声张出去了。
  和经理谈完话,姜凤兰感到轻松了许多,她希望这件事就此结束不要影响自己的生活。又过了一天,也就是正月初七,午饭后,公司通知开例会,姜凤兰和大家一起聚集在一个房间。会议开始后,经理时锋先讲了几件事,突然话锋一转说今天就谢小同和姜凤兰初五那天晚上发生的事当着大家的面核实一下。时锋说,姜凤兰前天向我反映的事我已经调查了谢小同,他予以否认。当时,他在会上提出初五晚上那件事的时候,大家的目光一下子聚集到姜凤兰的身上,毫无思想准备的姜凤兰当时就蒙了,一个劲的让经理不要再说了。可是经理时锋和谢小同都认为一定要把这件事说清楚。
  据当天参加会议的职工说,谢小同当时表示他从没有调戏过姜凤兰,更没有敲过她的门,并坚持要当着大家的面说清楚这事。但当记者想向他了解情况时他却躲开了。那天,虽然姜凤兰明确反对在会上当众核实这件事,但是没有用。当着全体职工的面,谢小同开始质问姜凤兰凭什么说是他敲的门,有什么证据并警告姜凤兰不要在外面风言风语破坏他的名声。姜凤兰感到羞辱交加,恨不得地上能有缝钻进去,于是她边哭边把那天发生的事情说了出来。但是当众对质男女之间的这种事,姜凤兰觉得无比的难堪,她觉得以后无法再在公司呆下去,更无法面对周围的朋友和家人。
  想到这些,姜凤兰突然转过身去拿起灶台上的菜刀向自己的手腕砍去,对质也终于打住了,随着鲜血的涌出,姜凤兰倒在了地上。姜凤兰被迅速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左手被割断了两根神经和10根肌腱。18天后,姜凤兰出院了,医生嘱咐要休息4个月。回到家里,姜凤兰像变了一个人,不愿意说话,不敢见人,总觉得别人都在议论她。姜凤兰觉得是时锋把自己害成了这样。于是,便将时锋及他们所属的南通华洋液化气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她认为时锋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擅自在职工大会上公开她被谢小同骚扰的事,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时锋和南通华洋液化气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很快,通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时锋在法庭上面说姜凤兰所反映的年初五的事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因而这个事情是不真实的,对不真实的事件予以公开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是法庭在审理后又认为,姜凤兰向时锋所说的被骚扰的事件属于下属向领导反映情况不管是否属实,在姜凤兰要求保密的情况下,时锋却将此事在职工大会上公开并要求两人当众对质,客观上造成了姜凤兰隐私的公开,也就造成了对姜凤兰隐私权的侵害。
  2002年8月,通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南通华洋液化气公司赔偿姜凤兰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时锋和华洋公司不服,又提出了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官司的胜诉给了姜凤兰莫大的安慰,她认为虽然这1.5万块钱不能和她受到的伤害划等号,但是法律还是为她讨回了一个说法。可是这场官司也在姜凤兰和公司之间打上了一个很大的结。就在打这场官司的同时,姜凤兰接到了公司的通知,让她办手续走人。公司方说,不让姜凤兰在公司继续工作,是因为合同到期了。但是姜凤兰却认为公司并不超员,其他人都续签了合同,为什么单单不和她续签呢?更何况自己还在休病假期间。姜凤兰认为这是打击报复。于是她便跑到了公司去找时锋理论。但是每次去公司都是无功而返,根本没有人愿意和她谈论此事。无奈,姜凤兰又来到南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南通华洋液化气公司终止合同的通知,续签劳动合同 。目前,姜凤兰正在等待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主持人:姜凤兰的自杀行为完全是出于一时的冲动,但是所幸的是没有伤及到性命。当时在开全厂职工大会的时候,领导时锋将她受到骚扰的事情公布了出来,她觉得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样一份权利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面到底是怎么进行规定的?从这个概念上来讲,什么叫做隐私呢?
  李显冬:简单的一句话就是说本人不愿意不让别人知道,别人也不便于去了解的那些事情,就把它叫做隐私。对于一个民事主体来讲,姜凤兰作为一个公民,她对于那些凡是可能影响到自己生活安宁或者是自己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她享有保守它、禁止别人随便地去传播它,公开它的人格权利。我们就把它叫做隐私权。在咱们现代这个法制社会当中,很多法律规定实际上也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个就更明确了在民事案件中间,涉及离婚案件涉及一些隐私案件,人家本人可以要求不公开进行审理,所以这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
  主持人:单位职工大会肯定是跟法庭是没法相比了。你想连法庭审理都不公开审理,但是你一个单位开会却把这样一个在一个女性看来是很让她难以做人的事情抖搂出来,确实对于这个女性来讲伤害是非常大的。
  李显冬:那绝对是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人家已经跟你要求了说这个事情你不要去公开,而且人家也认为它不便于公开,那么你未经人家许可把这个事情随便公开了,那当然是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
  主持人:但是单位的领导也有一个理由,说当时你只是找我反映了一个情况,你反映的情况你也没有证据,所以说对于一件并没有经过证实的事情,我把它公开出来不算是侵犯你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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