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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财产的设立及分割

http://www.dffy.com 2004-2-3 16:23:43 作者:曹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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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形财产分割时的原则探讨
  本文仅讨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资助一方,进行智力投资所得的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笔者认为,无形财产的分割可按以下方法:
  一是当事人约定原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在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对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学习、深造等取得的文凭、学位、技能等无形财产的分割办法。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律应承认其效力。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灵魂,法律应允许当事人对于无形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
  二是成本原则。无形资(财)产的价值等于为取得该无形财产的投入加上因取得该无形财产而减少的收入。如丈夫为攻读博士学位而花费夫妻共同财产8万元,那么丈夫获得的博士学位的成本价值为16万元。该16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三是增值原则。无形财产的价值等于因该无形财产而增加的收入,以一定的年限。年限的长短可由法律规定,如10年、20年。例如,丈夫在取得博士学位以前年薪2万元,而取得博士学位以后年薪6万元,其差额为4万元,若法律规定分割补偿的年限为10年,则该无形财产的价值为40万元,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以上三个处理办法各有利弊,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酌情适用。如果夫妻双方事先有约定的,可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可按第2、第3种办法处理。已经取得明显收益,可按成本原则处理。已经取得明显收益的,若按成本原则处理显失公平的,可按增值原则处理;无形财产受益一方对于相对方的补偿,可从离婚以后受益方的收入中逐月逐年支付,直至付清为止。
  综上,基于婚姻纠纷实践中出现的无形财产分割尚无法律调整的现实,本着公平原则,为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因缺乏法律约束引发的婚姻道德风险,笔者建议引入共同无形财产及其分割的法律制度,以期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题图摄影制作: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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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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