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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雇主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http://www.dffy.com 2004-2-9 11:51:02 作者:张洪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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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及适用法律:根据宪法第42条第4款,劳动法第2条、第3条、第4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30条、第119条,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云南省规定的执行标准,判决被告中州公司赔偿原告龙健康医疗费等共计163799.33元。
  该案例中,认定被告违反劳动安全保护义务,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过错责任原则等规定,判令被告进行了赔偿。
  下面再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中就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规定,其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应当列雇主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雇主、其他共同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有权代位受害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前两款情形,雇员有过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仅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这仍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雇工的合法权利,我认为在雇工因工受伤时,对雇主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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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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