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立案庭的定位问题。实行大立案运行机制后,许多法院在原有告诉申诉庭的基础上,赋予立案庭部分管理职能,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排期开庭,并对审限进行跟踪,落实案件督办、催办、执行换员等制度;由立案庭对全院收案和结案情况进行监督,对法定期限内未审、执结案件予以督办,对涉及业务庭的信访案件实行由院长签批后交立案庭转业务庭办理,业务庭办结后再交立案庭备案转院领导处理反馈等等。因此,有的法院提出了“立案管审判,审判管执行,审监管审执”的模式。我们认为提立、审、执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正确的,但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
1、立案庭和其他庭室是平行关系,不存在隶属之说,这在法院内部体制上应是无争议的。
2、立案庭因其职能居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前,但不能说其地位优于其他庭室,这便如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权分别由公、检、法、司(监狱)行使,但不能说三者谁地位高谁地位低。
3、强调立案庭的管理地位不利于确保实现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容易形成脱节现象。
在立案机制改革中,应根据立案庭的职能和作用将立案庭定位为“三个服务、一个启动”。“三个服务”是“为院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业务庭服务,为诉讼当事人服务”;“一个启动”即“启动各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实践证明,这样定位既正确界定了立案庭和其他庭室的关系,又明确了立案庭职责,可以说上合法律,下合实际。
(三)关于立案机制改革的探索问题。围绕公正与效率,积极探索立案机制改革,是立案工作永恒的主题。立案环节的服务应延伸到庭审前的程序性服务方面。推动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制度,促使当事人于诉讼前阶段提出所有诉讼事证资料,使第一审成为事实审中心;强化调解、落实简易程序及小额程序之适用,这是立案改革之必然。
1、当前部分法院实行庭前证据交换(亦称开示)制度,但庭前证据交换应放在立案庭还是审判法庭,哪个环节更为科学合理,应予明确。证据开示作为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与开庭审理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在审判业务庭进行证据展示,有利于庭前准备工作与庭审活动的密切配合,有利于进行庭前调解,也有利于主持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情的及时沟通和交流。而立案庭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审查立案,并负责送达等前期工作,如果把证据开示放在立案庭进行,将会造成证据开示与庭审的脱节,不利于案件审理。我们建议把证据开示放在审判业务庭进行,且原由立案庭已作出排期开庭、确定适用程序的案件可根据证据开示情况由审判业务庭自行决定。
2、正确理解“大立案”与“精审判”的关系。“大立案”是“精审判”的前提,“精审判”是“大立案”的必然结果。“大立案”一精案件,部分简易纠纷由立案庭庭前调解。二精工作,庭前送达等辅助准备活动由立案庭完成,审判庭的工作量必然精减了。三精法官,审判庭只留庭审法官,庭审队伍精减了。四精业务,在以上“三精减”基础上,法官可集中精力潜心研究证据和法律,成为专家型法官。因而大立案制度是有积极意义的,重返老路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3、庭前调解问题。有人反对立案庭作庭前调解,称有违立审分立原则,是立审不分,改革倒退。这是不切实际的,且不谈立法,仅就司法实践看,也必须赋予立案庭这个权利。否则当立案法官送达时,被告说:“我请求调解。”立案法官却说,你必须去开庭。这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可能激化矛盾。实践中有少量争讼事实比较清楚的简易案件,在立案送达时,双方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应当允许的。
三、关于立案改革的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面临的一个悖论是法律理性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的冲突,韦伯指出,现代化的法治滋生于法理型的社会。这一社会的合法性来自对理性法律的确认。在我们看来,这既包括工具理性,也包括价值理性。所谓工具理性,意在建立一种制度秩序,它既指实体法的规定、原则和体系符合严密的逻辑,又指司法程序符合理性化的要求,使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可计算性。而价值理性则是一种主观判定的终极价值信仰,在此信仰之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认为是从终极价值公理演绎出来的,其内容是对价值基本原则的阐释。事实上,工具理性关注的是制度和操作层面的“法律是什么”,而价值理性关注的则是价值层面的“法律应当是什么”。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区分使我们认识到,一套完整的司法改革制度背后,必定有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 的支撑。但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制度与操作(自然包括司法改革)目前都面临价值理性失落的问题。
在当今情况下,程序公正的本身有着重要的意义。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程序是诉讼的游戏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我们可以把审判比作是一场足球比赛,如果没有比赛规则,裁判员不是根据严格的规则程序进行裁判,那么这样的比赛结果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法官在审判时忽视了严格的程序,则会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失去信心。一些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即使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也损害了整个制度的公正,犹如采食了“毒树之果”,因此从根本上说是不公正的。
公正往往是一种相对的概念。司法的过程是一个再现过去的过程,需要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过去进行判断,在有些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且案件的事实并不总是泾渭分明,非黑即白。如一个民事案件,其判决结果往往只能是相对于当时的情况作出的相对公正的判决,这种判决本身有时也存在不确定性。假设一个产品责任伤害赔偿案件,在赔偿的数目上就不好说是100万元公正呢,还是90万元公正。而且这种判决结果经过几年后更加具有不确定性。此外,由于法官的本身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其裁判时可能掺杂着一些主观的因素和评价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所以,我们在指导思想上不能过于求真求全。从上述意义上说,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并进一步全面实现司法公正是一条必经之路,程序公正可以作为在实践中追求司法公正的切入点。
(一)立案改革目标问题。立案改革追求的目标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信奉纯粹程序公正,将实体公正完全寄托于程序公正是幼稚的。片面追求实体公正,漠视程序公正是有害的。如何将现有的立法者创造的程序一般公正转化为程序个别公正是司法者的任务,立案改革就是保障由一般到个别这一转化过程的完成,即取纯粹程序公正理论积极意义,以审判流程管理为核心,把诉讼程序细分为若干有序环节,通过程序公开、公众监督、审限跟踪,使程序个别公正得以实现。保障实体公正、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二)立案定位问题。“立案庭”这一名词,仅代表其承担统一立案职能,是不全面的。借鉴国外经验,可将立案庭改名为“立案准备庭”。法院任何建设都表示出司法者对法院文化的要求,都应顾及法的精神,使之成为公正、正义的象征。随着立案改革的深化,不少法院设立立案大厅,立案流水作业,提高了效率,方便了告诉。但柜台式作业与“一条龙”服务给法院文化带来的营业化和庸俗化影响不容忽视。那种柜台式作业使法官与百货商店的营业员等同,不能体现严明和正义。立案大厅应布置庄严、保持肃静,法官要热情而威严的听诉。
(三)立案改革的影响问题。立案改革尝试断开当事人与庭审法官在开庭前的联系,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立案、信访、执行大厅的建设,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区域依功能划开,相对隔离,使司法保持严明有序。立案改革与法院人事改革配套进行,初步划分了立案、调查、排期、庭审、执行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为法官队伍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立案改革中推行了审判流程管理,使审判程序由法院向社会公开,使司法公正向前大大迈进一步,立案改革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管理案件,办公自动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法院整体工作面貌将发生重大变化。立案改革实为审判改革战略之举,将对法院长远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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