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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立案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4-2-19 19:49:42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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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持大立案体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有的法院在“大立案”之初,对经验采取照搬政策,将立案权统一于立案庭,没有考虑农村当事人的实际,造成了部分边远农村和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告状难。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按照“两便原则”,实行立案“双轨制”。即当事人选择到立案庭立案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后转交人民法庭审理;对辖区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庭的,由法庭负责审查立案并代其到立案庭办理登记手续。这样既坚持了大立案运作机制不变,又方便了边远地区及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就近诉讼,真正解决了告状难,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实践证明我们的作法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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