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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应否对员工开出的假存单负责

http://www.dffy.com 2004-3-1 20:33:44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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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追求高额利息,湖北农民秦孔兵特意跑到相邻的河南省唐河县祁仪信用合作社一村级服务站存款。令他没想到的是,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张崇仓竟给秦开具了一张盖着原“人民公社信用社”印章的存款单。秦的钱被张拿去私自放贷且不能收回。存款到期后,秦多次找张取钱,张总是推脱不办。无奈之下,秦孔兵一纸诉状将祁仪信用合作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信用社还本付息。目前,此案已两审终结,秦孔兵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贪高息灾祸上身 假存单引出疑难案例 农信贷监管应加强
  郭敬波 赵晓剑
  贪高息灾祸上身 一审判信用社还钱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特别是一些偏远落后地区,过去存款观念是不求升值多少,但求存款安全,银行、农村信用社是老百姓的首选。然而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把存款当作投资,追逐高额利润也成为一些农民发家致富的一个新观念,哪里的存款利率高,他们就把钱存到哪里,盲目地存钱引发出一些列的问题。湖北省枣阳市新市镇的秦孔兵为追逐所谓的高额利息,一不留神“存”丢了近五万元现金。
  湖北枣阳市与河南省的唐河县是相邻市县,1998年10月26日,秦孔兵听说唐河县祁仪农村信用社下属的祁仪乡张马店村信用服务营业室存款利息比较高,便拿着多年积攒的49600元现金到该营业室储存。信贷员张崇仓收款后向其出具了一张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单,年息12%。存款到期后,秦孔兵多次找张崇仓取款,张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兑付。后来秦孔兵得知张在吸收自己的存款后并没有将存款上交信用社并账,即找到张崇仓的上级主管领导反映情况并要求兑付本息,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秦孔兵只好将祁仪农村信用社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
  经一审查明,在原告秦孔兵所持的存款单上加盖的并非是唐河县祁仪农村信用社的公章,而是其前身“唐河县祁仪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的印鉴。一审法院认为,张崇仓是被告派出的信贷工作人员,长期从事存贷款业务,具有特殊的身份、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原告在被告设定的固定营业场所存款49600元,其工作人员张崇仓吸收存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存款单据,此行为应视为被告授权的职务行为。原告所持的存款单据及与被告间的存款关系具有真实性。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除高息部分外,秦孔兵的其它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使用过去曾用过现已作废的印章,是被告管理不善造成的,过错不在原告。故此判决:被告唐河县祁仪农村信用社向原告秦孔兵返还存款49600元,并自存款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支付至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
  喊冤屈被告上诉 二审判信用社无责
  祁仪农村信用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祁仪农村信用社在上诉书中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该信用社并没有给张崇仓提供固定的营业场所;一审法院认定张崇仓的高息揽储、坑害储户行为是我社授权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所谓授权行为,必须是以合法行为为前提;至于被上诉人存单上加盖的公章,正确的印章应当是该社张马店信用服务站的印章,而不是祁仪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的印章,这一点被上诉人应是明知的。被上诉人为追求高额利息,明知存单有瑕疵却放任不管,应负过错责任;上诉人还认为,被上诉人所持的存单,对祁仪农村信用社来说是不真实的,因此该社与秦孔兵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张崇仓非法吸储且不入账是其个人的犯罪行为,被上诉人应当向张崇仓追索存款。张崇仓涉嫌犯罪已被立案查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而被上诉人秦孔兵则坚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崇仓采取提高利率的手段,打白条加盖个人私章,使用“唐河县祁仪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过期作废公章和祁仪农村信用社正规存单非法吸收存款不交信用社并非法放贷,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秦孔兵持有的加盖有“唐河县祁仪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印章的存单显然是伪造、变造的存单。上诉人祁仪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伪造、变造存单给被上诉人,侵占其个人存款,而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给其出具的存款单上加盖的公章系过期作废的公章,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秦孔兵不应负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存单无效,其要求上诉人兑付该存单所载款项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上诉人可以向实际收款人张崇仓主张权利。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秦孔兵所持有的加盖“唐河县祁仪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公章的存单无效。三、驳回原审原告秦孔兵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上诉人祁仪信用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上诉人秦孔兵负担。
  唇舌争观点相左 抒己见民责谁承担
  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信贷工作人员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吸储放贷,导致储户损失的存单纠纷案。信贷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其应承担刑事责任是不言而喻的。但由此而引发的储户财产损失,又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在此案的审理工作中意见分歧还是很大的。银信部门多认为,这种赔偿责任应由犯罪分子自己承担,而不应由银信部门承担。其理由是:银信部门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并非银信部门授意,不代表银信部门的意志;银信部门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超出了其工作职权范围,并非正当的职务行为,亦是银信部门所禁止的;银信部门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储户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银信部门声誉,银信部门也是受害者。
  而储户方则认为,银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犯罪活动,造成储户财产损失,银信部门理应承担对储户的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其可以向犯罪分子追偿。作为储户,有权直接向银信部门行使求偿权,无须直接向犯罪分子追偿。因为,张崇仓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他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非法吸储犯罪活动。对于储户来讲,其存款活动的对方应是银信部门工作人员而非犯罪分子个人。在储户和银信部门这对关系中,储户所对应的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银信部门而非其内部的工作人员个人,储户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当然要向银信部门主张权利;银信部门工作人员的犯罪活动,是在具备了银信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在从事具体业务活动中进行的,其身份来自于银信部门的认可,职权来自于银信部门的授予,对外代表银信部门。从储户的方面看,银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就是银信部门的活动,故其行为后果应由银信部门承担;银信部门本应妥善履行职责与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储户的权利,包括加强内部管理、教育与监督。储户财产受到银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侵害,说明银信部门未能履行职责与义务,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银信部门对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犯罪行为给储户造成的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是其过错行为的必然后果;由银信部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无辜的储户得到合理补偿,有利于金融安全,同时也可以使银信部门更加谨慎履行职责,树立良好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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