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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村干部拒交印章的处理

http://www.dffy.com 2004-3-9 19:28:39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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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时期以来的有关媒体先后报道了山东几起发生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因原任领导班子拒不交出印章而被新任班子告上法庭的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反映了农村、农民法制观念的增强,不再依靠拳头、家族势力等野蛮手段来处理农村纠纷,此等论述已有人撰文指出,无庸本人置喙,再拾牙慧,本文想论述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当前受理及审理这样的案件有无法律依据。
     问题一、法院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于法无据。
     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这是笔者注意到上述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和法院处理案件所引用的唯一法律依据。撇开上述《办法》的制定法律效力不谈,在假定其有效的情况下,我们知道当前法院的诉讼体制共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在上述案件中的不适用应为不争之事实。众所周知,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显然村委会之间的公章交接是无论如何难以包容进这个调整范围的;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运转程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不平等主体间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新旧两套班子之间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为不平等主体的,可见行政诉讼在上述案件中也难以适用。
    问题二、通过行政途径能解决公章问题。
    既然三大诉讼都难以适用上述纠纷,而新旧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争议又是客观存在的,那怎样处理该纠纷呢?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52号)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 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在第三部分"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中指出,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可见, 上述通知把印章争议的处理权赋予了其制发机关乡级人民政府,而没有采用诉讼的机制。这就很好的避免了上文所涉及的诉讼程序中的难题。
  问题三、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有矛盾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这是为解决"依法打架"而作出的规定,可见,对印章的移交问题还不是立即就能解决的,还需有关国家机关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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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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