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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件与调解案件审限比较之调查

http://www.dffy.com 2004-4-18 9:11:14 作者:蒋玉虹 钱军 周海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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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段时间以来,调解案件的审理期限与判决案件的审理期限比较问题成了一个热门话题。我们为进一步明确诉讼调解与判决两种不同结案方式的实际效率,于2004年3月采取查阅统计报表、抽样调查、走访一线审判人员等方式,对判决与调解的有关量化指标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查中,我们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2003年的结案情况为基数,计算出判决与调解的结案比例等数据,并从婚姻家庭类、债务合同类、权属类、侵权类案件中各抽调20个案件,对调解和判决各投入精力和时间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随后,我们又召开一线民事法官座谈会,探讨了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
  一、调解与判决案件审理周期的数据比较与层面现象
  (一)整体性量化比较。2003年,海安县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127件,平均审限45.8天;判决1428件,平均审限68.7天;调解1221件,平均审限29.3天;撤诉1299件,平均审限97.6天。以其它方式结案38件,平均审限97.6天。简易程序审结案件3508件,判决1058件,平均审限46.5天;调解1160件,平均审限25天;其余为撤诉结案。普通程序审结案件619件,判决370件,平均审限132.1天;调解61件,平均审限110.3天。从这组数据不难看出,简易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审理期限短,调解率高;普通程序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审理期限长,当事人对胜败难以判断,调解率偏低。但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调解案件的审理期限都短于判决案件的审理期限,这使得整个民事案件中判决案件的平均审限是调解案件审限的双倍。
  (二)民一庭与基层人民法庭审限的量化比较。民一庭、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765件。其中,人民法庭审结2310件,判决624件,平均审限50.8天;调解842件,平均审限21.2天; 撤诉结案704件,平均审限22.4天;以其他方式结案140 件,平均审限12.2天。民一庭审结1455件,判决547件,平均审限83.9天;调解34件,平均审限44.6天;撤诉结案444件,平均审限46.1天;其他方式结案116 件,平均审限24.3天。从上述情况分析,民一庭的判决率、审理期限均高于人民法庭,而调解率则低于人民法庭。这主要是因为2003年我院在民、法庭实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基层人民法庭只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而将繁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分流到民一庭审理,人民法庭的所有精力都用在简易案件审理上,因而法庭所办案件期限明显缩短,不管是以何种方式结案,所办案件没有超过三个月的,且人民法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居多。而民一庭审理普通程序的案件较多,难度较大,因而周期相对较长。但不管是民一庭还是人民法庭,调解案件的审理期限都远远少于判决案件的审理期限。
  (三)各类主要案件分类量化比较。根据2003年的统计报表来看,各类主要民事案件的判决、调解、撤诉周期情况为:婚姻家庭类结案总数763件,其中判决355件,平均审限75.3天;调解203件,平均审限40.2天;撤诉205件,平均审限20.1天。买卖、借贷类结案总数799件,其中判决307件,平均审限48.5天;调解239件,平均审限44.3天;撤诉253件,平均审限23.1天。农业承包合同类结案总数767件,其中判决78件,平均审限55.6天;调解303件,平均审限25.8天;撤诉386件,平均审限17.1天。租赁合同类结案总数79件,其中判决31件,平均审限60.7天,调解19件,平均审限46.9天;撤诉29件,平均审限30.8天。劳动争议类结案总数210件,其中判决151件,平均审限98.4天;调解34件,平均审限70.2天;撤诉25件,平均审限35.7天。相邻纠纷类结案总数48件,其中判决20件,平均审限68.3天;调解15件,平均审限54.2天;撤诉13件,平均审限34.6天。财产权属类结案总数34件,其中判决10件,平均审限71.2天;调解11件,平均审限35.1天;撤诉13件,平均审限28.5天。财损类结案总数15件,其中判决6件,平均审限70.5天;调解5件,平均审限46.2天;撤诉4件,平均审限22.7天;人损类结案总数152件,其中判决90件,平均审限68.1天;调解22件,平均审限52.1天;撤诉30件,平均审限35.1天。道损类结案总数123件,其中判决48件,平均审限75.2天;调解63件,平均审限54.1天;撤诉12件,平均审限27.3天。从上表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类和劳动争议类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和利益关系,矛盾较大,判决率、审理期限都偏高,但无论是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案件还是其它各类案件,调解案件的审限全部都短于判决案件的审限。
  从上面三个方面的量化比较分析中,我们能够清晰地找出一个共同点,无论从整个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看还是从类案看,调解案件的审限都短于判决案件的审限。应当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是整体和类案的情况。就个案而言,很难进行衡量比较,因为各个案件有自己的特殊性,不能笼统说调解结案的审理期限就一定短,判决结案的审理期限就一定长,反之亦然。但就整体和类案的实证分析中,我们却明确得出了一般思维所不同的结论。在一般思维中,调解需要做大量工作,审理期限应当远高于判决的审理期限 。为什么实证分析与想象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呢?这就要求我们作出进一步的探究。
  二、民事调解结案案件平均审限明显低于判决结案案件的原因分析
  撇开个案的因素,我们调阅了各人民法庭和民一庭的案件,对调解结案的审限为何短于判决结案的审限,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调解比较灵活,而判决却受到程序的严格限制。 2003年,我院取消了邮政特快送达后,改为审判人员自行送达,有许多简易案件在送达时就调解结案了。调解可以在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不受普通程序中有关期限规定的约束,比较灵活,因而案件审理期限必然较短。而判决结案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判决,而开庭审理受到民诉法关于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等规定的限制,因而审理期限相对较长。特别是一些较为疑难、复杂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案件承办人需要时间了解案情,化功夫做钝化矛盾工作,因而审限就更长。这样平均审限就无形之中被拖长了。
  2、判决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要求高于调解结案的案件。 调解结案的不少案件,只要当事人能够彼此相互谅解,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能调解结案,而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适用法律,要求并不象判决那么高。调解主要侧重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判决结案则要求认定事实要清楚,事实不清不能下判;适用法律要准确,只有这样处理结果才能确保公正。2003年,农业承包合同判决的平均审理天数为55.6天,而调解结案的天数为25.8天,就很能说明问题。因而,审判人员在处理判决结案的案件上所花费的时间要远远大于调解结案案件的时间。   
  3、判决结案的案件涉及鉴定、评估、公告等事项的比例远远高于调解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是房地产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很大一部分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一个月,有时当事人还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在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中,还有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不一致的情形,法官要依法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一方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一旦变更诉讼请求,又要给对方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有些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开几次庭才能查清事实,因而审限相对较长。而简易案件中涉及鉴定、评估的比例要远远比适用普通程序少得多,延长审限和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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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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