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为了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定,从司法角度使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和预防做到了有法可依。
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犯罪负有职责人士的关注。为此,本文拟从山东省某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入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 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态势
根据近两年来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统计资料显示,未成年犯罪率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2001年到2002年青州市人民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2起,判处少年犯59人。其中2002年案件数27件,犯罪人数40人,分别比2001年增长80%和10.5%。具体呈现出“四多四少”和“两低”的新特点。
一是暴力犯罪居多,一般性犯罪少。
暴力性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据统计,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各占总数20%以上,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也均占有一定的比例,且近一两年呈上升趋势,2001年至2002年审理的42起未成年犯罪中,抢劫罪、抢夺罪21件35人,分别占未成年案件总数和总人数的50%,59.3%。
二是以侵害财产、人身伤害为主要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居多,其他复杂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少。
由于未成年人受自身因素的制约,比较幼稚单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罪过心理不明显,他们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因而主观恶性较小。
三是共同实施犯罪的居多,单独犯罪的少。
从近两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看,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占40.4%,有的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的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甚至还有的形成犯罪集团。青少年罪犯虽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他们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觉得单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故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去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这样既能使部署安排周密,又能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
四是突发性犯罪的居多,有预谋犯罪的少。庭审中了解到,未成年犯罪中犯抢劫、盗窃、伤害等罪的大多是一时冲动犯罪。
所谓“两低”,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日趋低龄化。2001年未成年人犯罪中16周岁以下仅4人,2002年上升至12人;二是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青少年罪犯中,大都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好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就没上过学,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中,农民、无业人员占很大比例。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都会影响人的行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原因即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环境,一般可分为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主观上的原因即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很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以及是非曲直的评判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具体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已的心理冲动。再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导致非道德意识增长,支配其产生违法行为。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一个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基本技能的掌握、社会规范的接收、生活目标的确定、生活方式的形成以及社会角色的培养,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因此,良好的家庭环境会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子女的人格发育不健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
翻开所有少年犯的案卷,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大多数少年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均存在误区。有的父母文化程度低不会管孩子,甚至对孩子失去信心,不愿管;有的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离婚率的增长使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由于缺乏家庭温暖,会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他们人格和行为的扭曲,他们或者被坏人引诱误入歧途,或者内心对社会不满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并走向犯罪,或者因受继父(母)歧视而流入社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还有的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法不当,要么对子女娇纵溺爱,要么对子女粗暴生硬,要么对子女自由放任,这些不良的教育方法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人格缺陷,从而成为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的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老师是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密切、对其影响最大的人之一。一般来说,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仅次于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家长,有的甚至超过了家庭、家长的影响力。但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学校为了取得高升学率,以满足社会及家长的期望,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只重视教科书规定的知识教育而轻视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二是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从近两年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来看,他们的法律知识基本是空白,通过当庭的法制教育才恍然大悟,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是犯罪。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教育方法不当,影响到学校素质教育的发展。如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把差生视作“包袱”冷眼相看,使其对学校产生本能的抵触情绪而辍学在家,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因素。四是学校管理存在问题,尤其对住校学生的课外管理不严,致使少数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而被引诱走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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